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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某曾就職于一家負責
河南省婦幼平臺軟件
開發與維護的科技公司
離職后發現
仍能登錄該婦幼平臺系統
便開始非法竊取產婦個人信息
以每條1元的價格批量倒賣
當業務人員拿到信息后
便開始了對產婦的精準推銷
“您好,我們是醫院康復科的工作人員,您順產后身體恢復得怎么樣了?我們有款產品能夠幫您緩解腰酸背痛,不留產后后遺癥。”剛生產兩天的王女士接到電話后本以為是醫院的暖心回訪,不承想卻是犯罪分子冒充醫務人員開展的精準推銷。
近日,河南省杞縣檢察院依法辦理一起非法倒賣產婦個人信息案,以“精準審查定準責、全鏈條打擊嚴懲治、源頭治理筑防線”的檢察履職模式,斬斷了伸向婦幼保健領域的信息倒賣黑手,為萬千產婦守護信息安全與產后安寧。
離職人員泄露產婦信息
這并非個例,而是眾多產婦的共同困境。而引發這一系列問題的根源,是一名非法竊取并倒賣產婦個人信息的科技公司離職人員。
2017年8月,顧某就職于負責河南省婦幼平臺軟件開發與維護的一家科技公司,手握平臺管理員賬號,擁有產婦個人信息的查詢權限。2023年11月,顧某從公司離職。
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顧某發現自己雖然離職但仍能登錄該婦幼平臺系統,自以為發現了“商機”,為自己開通地級市操作權限,非法竊取平臺內存儲的產婦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含產婦姓名、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出院日期、生產方式等核心敏感內容,每一條信息都精準對應著剛完成生育的女性群體。
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顧某以每條1元的價格將這些信息批量賣給李某,而李某轉手就將信息賣給多名推銷產品的業務人員,形成了“顧某非法獲取—李某中轉倒賣—業務人員利用”的完整鏈條。當業務人員拿到信息后,便開始了對產婦的精準推銷。
此類事件頻發,不少產婦質疑醫療機構存在信息泄露行為,相關醫院始終無法查明問題根源。為查清事實、堵塞漏洞、徹底消除隱患,杞縣婦幼保健院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深挖細節
斬斷信息買賣鏈條
2025年6月,杞縣公安局將顧某、李某移送至杞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通過審查發現,顧某、李某二人為規避法律制裁,在每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后,均刻意刪除電腦及手機中的交易記錄,導致從其電子設備中查獲的信息條數無法客觀、全面反映其犯罪事實與社會危害程度。通過梳理資金流向、核查交易記錄,檢察機關查明顧某、李某的實際非法獲利數額分別為22.56萬元、11.4萬元。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即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泄露信息的行為持續時間長、泄露信息地域范圍廣、被害人數眾多,違法所得超過5萬元,以‘情節特別嚴重’提出量刑建議與二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相匹配,能夠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做到罰當其罪。”辦案檢察官介紹道。
經杞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9月12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檢察官經深入調查發現,顧某把信息賣給李某,李某又把信息轉賣給王某、孟某,王某、孟某又把信息廣泛轉賣,情節均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經杞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0月31日,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4萬元,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7萬元。
對于下游購買信息、實施電話推銷的多名業務人員,因其違法情節較輕,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公安機關結合其違法情節、獲利數額等具體情況,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查明源頭
構筑協同保護防線
通過對案件的深入分析,檢察機關發現該案暴露出兩大核心漏洞:一是原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離職后,平臺權限回收不及時,賬號清理存在滯后性,給非法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機;二是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保密意識薄弱,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不足,缺乏常態化的法治教育和培訓。
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依法履職、靠前發力,與衛健委、婦幼保健院召開產婦個人信息保護專題磋商會,針對性制定整改措施。磋商會后,各醫療機構迅速落實整改要求,對照問題清單逐項排查、立行立改,推動建立跨部門協同保護機制,構建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機構自律”的多元個人信息保護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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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檢察官前往該縣婦幼保健院實地回訪。
2026年4月21日,檢察機關前往婦幼保健院相關科室開展實地回訪,詳細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與日常信息安全管控流程,鞏固整改成效。
“產婦作為特殊生理階段的群體,其個人信息不僅涉及個人隱私,更與人身財產安全、生活安寧密切相關,一旦泄露,不僅會侵擾產婦的正常生活,引發電信詐騙、非法推銷等一系列風險,還會嚴重影響產婦的心理健康,破壞社會和諧穩定。”辦案檢察官說。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持續聚焦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重點領域,緊盯醫療、婦幼保健、教育、金融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強化行業治理和普法宣傳,提升全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全媒體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丁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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