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上海市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支持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上海海關、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本市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實施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和試點使用電子標簽的進口化妝品(以下簡稱試點產品)由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開展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妝〔2025〕16號)(以下簡稱《通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的通告》(滬藥監通告〔2025〕33號)(以下簡稱《通告》)遴選、確認。
首批試點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開展。試點企業登記注冊地應當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試點產品應當經上海市浦東新區內的口岸進口。
二、試點產品申報要求
(一)試點企業應當通過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依法向上海海關所屬浦東國際機場海關、浦東海關、外高橋港區海關、洋山海關以及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如實申報,申報的目的地應當位于上述海關轄區范圍內。
(二)試點產品應當通過“一般貿易”(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10)或者“其他進出口免費”(海關監管方式代碼:3339)方式申報進口。進口申報時應當在報關單“檢驗檢疫貨物規格”欄注明“電子標簽試點”字樣,在“備注”欄根據實際情況注明“g+貨物項號+電子標簽試點”字樣。
(三)上海海關在進口申報環節對注明“電子標簽試點”的進口化妝品申報內容,與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試點產品電子數據進行自動比對。
三、試點產品標簽檢驗監管要求
(一)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推進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督促指導,并向上海海關提供試點產品電子數據。
(二)上海海關依法對試點產品標簽實施驗核,根據試點推進情況、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推送的試點產品電子數據變更情況等,及時調整驗核內容。
1. 對以下內容,按照海關規定實施驗核:驗核中文標簽中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的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凈含量、使用期限、兒童化妝品標志等內容,是否與向海關申報的內容一致;驗核試點產品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名稱、安全警示用語等內容是否已標注。
2. 不重復驗核試點產品電子標簽二維碼信息。
(三)相關區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試點企業、試點產品的日常監管,對未按照《通知》《通告》要求開展試點的企業,根據國家藥監局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協同監管要求
上海海關與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進口化妝品電子標簽試點工作的協同配合,共同推進試點實施與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妝安全。
本公告自2026年5月11日起實施。
上海海關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上觀號作者:上海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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