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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人工智能時代來臨,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近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AI短劇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判決認定2名被告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依法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1?
基本案情
某公司自主開發了某游戲軟件和某智能視頻生成工具,用戶可按照與某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使用上述游戲及智能生成平臺中的底層引擎和美術、音樂等資源,通過輸入文字劇本,在該工具的素材庫中選定制作元素,設置相機、景深等參數,訓練、調用上述游戲中場景、人物、道具等素材,利用該智能視頻生成工具自主生成、拍攝短劇視頻。根據約定,生成的短視頻由用戶和某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權,且相應短劇視頻僅能署名上傳至某公司在抖音、快手等平臺的某官方小程序供觀眾付費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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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5月期間,多名用戶通過上述方式創作了1000多部短劇視頻,并署名上傳至相關平臺播放。被告人覃某、沙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利用短視頻平臺程序或者錄屏軟件對相關短劇視頻進行翻錄復制,隨后儲存在網盤并以收款后分享鏈接的方式,在多個網絡平臺進行銷售傳播。
經統計、鑒定,被告人覃某、沙某網盤中至少有1716部短劇視頻與權利人某公司在相關平臺的短劇視頻具有同一性。2024年2月至案發,覃某、沙某銷售分享鏈接約200次,違法所得數額2300余元。檢察機關于2026年3月依法對覃某、沙某提起公訴。
02?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覃某、沙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三千元;沒收二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本案中,用戶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短劇視頻過程中,投入了個性化的選擇、編排、設計,比如劇本創作、素材選定、場景搭建、鏡頭調度、人物設定、參數設置等,對短劇視頻的整體表達進行了全面、完整的構思與安排,從而對輸出內容的最終呈現起到決定性作用,故由此生成的短劇視頻體現的是用戶的智力創作成果,具有獨創性,應認定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
覃某、沙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獲得權利人許可情況下,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雖違法所得金額不高,但其復制、傳播的作品數量至少為1716部,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該行為一方面導致權利人就相應作品可獲得的預期收入減少,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又必然挫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抑制優質內容產出,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故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由刑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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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權或被侵權的案例亦隨之增多,相應的法律風險日益凸顯,法官提醒:
對于人工智能工具開發者而言,應當做好合規管理,通過簽署協議明確與用戶的權利、義務分配,發現侵權內容及時取證、維權,確保自身權利獲得法律保護。
對創作者而言,應當強化權利意識,厘清權利邊界,避免“投喂”侵權,一方面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輔助創作時,提示詞的設計應側重于通用描述和個性化表達,切勿直接輸入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內容作為提示詞,避免直接指向特定的受保護作品;另一方面,素材的選擇、編排等環節須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基礎上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和編排,確保生成內容可以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對于普通用戶而言,應當明確使用邊界,生成不等于擁有,傳播需負責任。不要認為“Al生成的就可以隨便用”,亦不能誤認“AI生成即免責”。如果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內容并進行商業傳播,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通過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同樣可能構成民事侵權甚至刑事犯罪。
本案準確界定了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何種情形下可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刑事司法層面確立了“以人類獨創性貢獻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認定規則,厘清了人工智能工具輔助創作與純工具生成的法律界限,為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對規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保護創作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創意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04?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復制發行他人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復制件數量合計在五百份(張)以上的;
(四)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錄音錄像制品或者表演,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載數量達到一萬次以上的,或者被點擊數量達到十萬次以上的,或者以會員制方式傳播,注冊會員數量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數量達到本條前兩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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