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朋友間的“打賭跳水”,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18歲少年賈某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而推人下水的朋友、被救的同伴,均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審判決書顯示,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就該起案件作出判決,推人者謝某賠償賈某父母各項損失498493.48元,被救者賓某賠償199000元。
事發于2024年4月26日,謝某邀約賓某、賈某等多名朋友前往河邊游泳,隨后眾人來到河邊大橋上。期間,18歲的賓某多次向謝某等人表示,自己不擅長游泳,不能從大橋上跳入河中,因為橋下是深水區。
當賓某站在大橋護欄上,仍猶豫膽怯不愿跳下時,謝某從其身后將賓某推入河中。賓某落水后當即呼救,謝某等人率先下河救人,卻發現無法將賓某推上岸。見施救無果,18歲的賈某隨后也下水參與救助,過程中,賈某被水流沖入深水區,不幸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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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與事件無關
賈某是其父母的獨生子,賈某溺亡后,其父母將謝某、賓某等當日一同前往游泳的多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0余萬元。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提出了不同辯解。被推下水的賓某表示,對賈某的死亡感到遺憾,但認為賈某父母向自己主張賠償于法無據。賓某稱,自己也是受害人,當時處于被水淹的危險境地,無法對賈某實施救助,既未對賈某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
推賓某下水的謝某則辯稱,自己沒有實施侵害賈某生命權、健康權的行為,且自身行為與賈某的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賈某父母對自己的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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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賈某發現賓某發生危險時跳水施救,最終導致自己溺亡,其行為及損害結果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中“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情形,賈某父母有權依照該規定獲得賠償和相應補償。
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中各參與者均系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知到野外游泳的危險性,相約野外游泳系將自身置于不確定的危險環境中,均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從案件證據、各方當事人陳述及公安詢問筆錄來看,事發時幾人因“打賭跳水”從大橋上往河中跳,賓某在猶豫膽怯時被謝某推下橋,導致不會游泳的賓某陷入溺水險情。賈某的溺亡系救助賓某后發生,其救助行為與謝某推賓某跳下橋具有事實上的關聯。謝某推人的行為,既增加了賓某溺水的風險,也增加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和施救者溺水的風險,應對該起事件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賓某作為被救者,屬于賈某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賈某的救助行為增加了賓某被救的機會,且賈某在救人過程中付出了生命代價,賓某依法應對賈某的溺亡給予適當補償。
來源:央視新聞、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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