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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來源
精心拍攝制作的短視頻
發布時帶上自己的水印
開啟“禁止下載”功能
沒過多久卻發現
其他賬號盜用、搬運自己的視頻
還“完美地”去除了水印?
01?
案情簡介
某短視頻分享平臺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機制:在該平臺發布的視頻會打上平臺標識、作者信息的水印,允許原創作者自主開啟“禁止下載”功能,開通投訴舉報通道等,防止作品被隨意下載搬運。
某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去水印”軟件并上架各大手機應用市場,該軟件具備提取視頻、本地視頻去水印、MD5轉碼等多項功能,能夠繞過短視頻平臺“禁止下載”的設置,抓取到原始視頻,消除視頻中標注的平臺及作者信息水印,修改視頻網絡校驗值躲過平臺查重機制,實現視頻作品“洗白”搬運。
短視頻平臺運營公司發現后,認為這款軟件運用技術手段破壞了平臺運營秩序和原創生態,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科技公司則認為該短視頻平臺設置“禁止下載”的視頻,可以通過其他公開途徑獲取,無需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自己開發的軟件兼具“去水印”、視頻變速、視頻鏡像、剪裁尺寸等多種視頻編輯功能,并沒有針對該短視頻平臺做出特定優化或設計,是一款技術中立的功能型應用軟件,不構成侵權。
02?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案涉軟件具備多種與視頻有關的功能,在各大手機應用市場下載量超600萬次。
法院認為,案涉軟件的“本地視頻去水印”、視頻變速、視頻鏡像、剪裁尺寸等本地視頻編輯功能,為影像編輯技術的正當應用,不屬于侵權功能。
但是,案涉軟件帶有的“提取視頻”、“MD5轉碼”兩項功能,能夠遠程獲取原告公司網絡服務器中被設置為“禁止下載”的視頻,修改視頻網絡校驗值避開內容識別系統,讓原創短視頻能夠被隨意下載而不帶有任何平臺和作者信息,更能夠方便原創視頻被他人盜用上傳到短視頻平臺而不被發現,這樣的功能針對的是短視頻平臺的原創保護規則,具有不正當用途,妨礙了平臺的正常運營。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本案中,技術公司開發的軟件能夠提供多種與視頻有關的功能,其中部分為正常的視頻編輯功能,但“提取視頻”、“MD5轉碼”兩項卻妨礙、破壞原告短視頻平臺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萬余元。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技術中立原則”指的是技術是中立的工具,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或不正當屬性,對技術的評價應聚焦于使用者的行為目的、技術的實際用途等方面。
本案中,原告短視頻平臺通過設置水印、禁止下載、查重等技術管理措施充分保護原創,受到法律保護。但技術公司提供的技術工具能夠避開、繞過甚至破壞短視頻平臺的技術管理措施和經營管理規則,使得網絡用戶能夠獲取、使用他人的原創短視頻作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技術的不正當使用,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科技公司以技術中立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司法裁判既注重對創新技術成果的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也守護原創權益,嚴厲打擊盜用搬運等侵權行為,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分技術的合法使用與侵權功能,為“技術中立”和“技術的不正當使用”劃定邊界,維護公平有序的數字經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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