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德州一位買家通過電商平臺下單了價格為190元的冷凍榴蓮果肉,收到貨后,聲稱榴蓮發霉,并附照片,隨后通過平臺成功申請僅退款。商家查看自身的發貨視頻及買家提供的圖片后,認定圖片中的霉變榴蓮并非自己發出的商品。為了查清事實,商家前后花費5000余元,兩次驅車行駛1600公里往返買家所在地溝通,甚至翻遍買家住處附近的垃圾桶尋找證據。商家在垃圾桶中找到了榴蓮包裝袋,但未找到榴蓮。最終,商家向當地警方報案,當地派出所已立案。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僅退款、不退貨”這個規則的制定初衷,是在商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貨不對板或消費者未實際收貨等特定情形下,為消費者提供一條高效低成本的維權方式。但如果消費者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僅退款并占有商品,該行為就脫離了維權范疇,可能面臨民事乃至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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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責任角度,可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買家在商品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收到退款后繼續占有商品,使商家遭受貨款兩空的損失,其獲得該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商家完全可據此起訴,實踐中已有案例支持商家訴求。如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的一案例,消費者楊某以商品質量不合格申請僅退款,將商品丟棄后無法返還,最終經法院調解支付了貨款及訴訟費;同樣,在新疆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買家周某在收到定制文稿后以不滿意為由申請僅退款2000元,最終被調解支付了部分費用。
從刑事責任角度,薅羊毛也有進監獄可能。若惡意僅退款行為符合特定條件,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消費者虛構商品質量問題以騙取退款,數額較大,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果嚴重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江蘇江陰市檢察院曾發布一則典型案例,陳某因僅退款并反復下單再惡意退貨,脅迫商家支付“和解費”,3年間致900余家網店受害,最終被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這起案件說明,濫用僅退款絕不止于占個小便宜,當利用平臺規則反復惡意操作、破壞商家正常經營時,已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對于情節嚴重的惡意退款行為,可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中商家驅車1600里的硬核維權,雖然成本高昂,但最終成功推動警方立案,這種以時間、精力換公道的方式,也是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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