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化名)于2021年7月入職白云公司(化名)。2022年9月,因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劉先生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公司以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為由拒不出具。經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劉先生直至2023年2月才拿到證明。期間,劉先生已通過包括藍天公司(化名)在內的多家公司面試并獲錄用通知,但因無法提供原單位離職證明而未能入職。劉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損失,被仲裁委駁回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405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白云公司向劉先生支付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造成的損失10000元。
劉先生訴稱,其于2021年7月入職白云公司,任開發工程師,月工資標準為8200元。2022年9月,因白云公司長期拖欠勞動報酬,劉先生向公司送達《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后,劉先生通過多種方式催促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公司卻以雙方存在勞動爭議、需待程序終結為由拒不出具。劉先生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直至2023年2月才領取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期間,劉先生順利通過包括藍天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面試,并取得正式錄用通知,但相關公司均將提交原單位離職證明作為入職必備條件。劉先生將錄用通知向白云公司轉發并進行催促,白云公司未予反饋。最終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劉先生未能辦理入職手續。其提起仲裁,要求白云公司支付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仲裁委裁決駁回劉先生的仲裁請求。故訴至法院。
劉先生主張,白云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新單位,白云公司、工資月解除。白云公司依法負有十五日內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定義務,白云公司拖延至2023年2月才向劉先生交付離職證明,其行為已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劉先生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系因其未提供離職證明最終未予以錄用。白云公司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行為,導致劉先生無法提供入職新單位所需的必備材料而喪失入職機會,損害其再就業權益,故白云公司應向劉先生賠償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造成的損失。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1.出具離職證明系法定義務 不得附加前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屬于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具備法定性、無條件性特征。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即應在法定期限內出具規范離職證明,不得以存在工資薪酬爭議、經濟補償糾紛、工作交接未辦結、勞動仲裁未審結等任何事由,拖延、拒絕或扣押離職證明。
2.證明內容需合法合規 嚴禁設置就業阻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證明出具應遵循客觀、中立、規范原則,不得隨意添加負面評價、虛假表述、貶損性言論,更不得記載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歧視性、限制性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借出具離職證明之機,惡意損害勞動者聲譽、人為設置就業障礙。
3.違法拒開致就業受損 因果成立需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實現再就業的重要憑證,直接關乎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義務,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喪失合理勞動報酬等實際損害,且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賠償。司法實踐中,錄用通知、履職溝通記錄、開具離職證明溝通材料、收入憑證等,可作為認定損失事實及因果關系的重要證據。
4.勞動者維權需依法有據 賠償須符合法定要件
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拖延、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時,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并固定留存溝通證據,妥善保管聊天記錄、錄音、郵件、錄用通知等材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完整、充分的證據材料,是勞動者維權訴求獲得法律支持的核心保障。同時需注意的是,并非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即須賠償,結合司法裁判規則,勞動者主張賠償應同時具備三項條件:一是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及時出具離職證明的違法行為;二是勞動者產生實際經濟損失;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若勞動者未實際求職、未取得有效錄用通知、損失由自身或其他原因導致,或損失因果關系證據不足的,賠償請求難以獲得支持。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離職證明關乎勞動者就業權益與用工誠信,應完善離職管理流程,依法按期出具并送達證明,杜絕捆綁拒開、逾期不開、內容違規等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再就業權利。勞動者應強化證據意識,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依法理性維權,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