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充值后消費的預付式模式,在美容、養生等服務行業十分常見,可一旦與商家產生糾紛,消費者想要退還剩余預付款往往困難重重。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美容預付充值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依法明晰退費規則,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助力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11月間,張某在某服飾店充值了約15萬余元,用于美容消費。2024年初,該服飾店向張某推介了一些保健食品,雙方因食品的質量、效用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定服飾店向張某銷售的食品構成欺詐。現張某又將某服飾店訴至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已經因為食品糾紛發生了訴訟,現在其也不可能再至服飾店接受美容服務了,故要求退回未消費的美容款項10萬余元。某服飾店辯稱,考慮到雙方已經發生的糾紛,同意解除美容服務合同,但其僅能退還張某未消費的金額3萬余元。
裁判結果
常熟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梳理的付款憑證,張某在某服飾店的充值金額可確定為15萬元。現服飾店辯稱的可退款金額3萬余元是基于剩余消費次數及每次消費金額計算得出的,但其主張的剩余消費次數張某并不認可,其也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張某的消費次數。且服飾店主張的消費金額是按照其店內單次消費的原價計算出的,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符,不應采信。法院綜合張某自述的消費經過與金額、服飾店提供的部分消費單據,酌定由某服飾店返還張某未消費的金額8萬元。判決后,某服飾店向張某自動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情況下,應當以折價或優惠比例來計算應退款的金額。《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的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其消費完畢后兩年。本案中,在消費者尚未消費完畢的情況下,經營者未能保存消費者的相關資料,導致退費金額無法查明,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且案涉合同系因經營者原因解除,應當按照對消費者有利的原則來認定退費金額。本案的處理,有助于進一步明晰預付式消費領域的裁判標準,對較為混亂的美容保健市場進行司法震懾與行為規制,在規范市場秩序、引領誠信經營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供稿|民一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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