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壽有一位“全國銷冠”,叫任曉敏,被抓了,說白了這就是一場披著“沖業績”外衣的龐氏騙局。現在留下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公司到底要不要為這場騙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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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這樣的,任作為泰康的頂級銷冠,從2023年開始,利用自己“全國銷冠”的光環,跟客戶和同事說:“幫公司沖個業績,套點營銷費用出來,錢借給我,利息給得高。”
高到什么程度?
一天1%到2%的利息——100萬借一天,利息就1-2萬,年化算下來300%以上。有個受害人投了600萬,半年利滾利變成1200萬,直接翻倍。
她前后騙了三四十個人,光本金就3到4個億,里面還有她的同事。
關鍵是這些錢不是私下偷偷摸摸借的,而是在泰康的辦公室里、大搖大擺操作的。
根據受害人手里的證據顯示,借款合同和擔保函是在泰康青島分公司的辦公室里簽的,上面蓋著“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分公司”的紅章,函件上寫明公司“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簽約過程還有人全程錄像。
更絕的是,現場還坐著一個自稱“公司財務總監”的人,全程陪著解釋,說這些錢怎么運作、怎么合規。
受害人回憶,這位“財務總監”還跟他們講,泰康青島分公司每年有3個億的“營銷費用”,這些錢在銷冠手里可以操作成利息返還給債權人。
也就是說,任曉敏不是一個人在騙,而是搭了一個“公司場景”來騙——辦公室、公章、假領導、真錄像,一套流程走下來,誰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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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戲一直演到2026年4月,因為一筆1.5億的大額借款實在還不上,資金鏈徹底斷了,債主追的緊,她甚至還跟債主說“再從別人手里騙點錢還你”。
債主一聽,原來是這樣子勾當,馬上報警,任才被直接送進了局子。
泰康方面5月7日晚間已經回應,派了工作組去青島配合警方,啟動內部自查,并且承諾“對于依法應由其承擔的責任絕不推卸”。
怎么區分依法還是違法,那些在泰康辦公室里簽的合同、蓋的公章、旁邊坐著的“公司財務總監”,到底算不算數?泰康要不要賠錢?
窟窿太大了,不出意外,泰康接大概率會死死咬住“錢沒進公司賬戶”這一點來抗辯。
他們很可能會說正規買保險都是刷POS機或者轉賬到公司對公賬戶的,任曉敏是讓受害人把錢轉到她的個人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里。
既然錢沒進泰康的口袋,這就是她個人的私下借貸和詐騙行為,跟公司有什么關系?
公司也是受害者,被這個“內鬼”給坑了。
不過這套說辭,在事實和法理面前,會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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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事實
高凈值客戶和同事又不是傻子,幾百萬甚至上億的資金,如果只是任曉敏在路邊攤或者自己家里打個借條,誰敢給?
在這個騙局中,任曉敏的信用來源和場景背書這兩個核心,泰康回避不了。
大家之所以敢轉賬,是因為他們對任曉敏深信不疑。
這種信任是誰給的?泰康啊,任曉敏是泰康官方認證的“全國銷冠”,是“世紀圣典會長”,是公司的門面擔當。
當公司把一個人捧上神壇,賦予她巨大的信用光環時,她的一言一行在客戶眼里就已經和公司畫上了等號。
再說法理
這些借款協議和擔保函,是在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的正規職場內簽署的。
現場不僅有任曉敏,甚至有自稱“財務總監”的管理人員全程陪同背書,文件上還蓋著看似正規的公司公章(無論公章真偽,都暴露了公司印章管理的重大漏洞)。
在這樣一個極度官方、極度正規的場景下,受害人完全有理由認為這是公司的內部理財或短期拆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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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一個專門治這種“甩鍋”行為的概念,叫“表見代理”。
簡單說就是,只要公司存在明顯的管理過錯,比如允許員工在辦公室干私活、管理層站臺、公章管理混亂,導致受害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員工代表公司,
那么即便錢進了個人口袋,公司也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任曉敏,一個代理人,長達三年,在三四十個人面前搞私人借款,總額三四個億,還在公司辦公室里簽合同、蓋公章——泰康的風控在哪?合規檢查在哪?反洗錢監測在哪?
最高法有明確規定:單位如果存在內控失職、公章管理混亂等明顯過錯,就算涉及個人犯罪,單位也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泰康拿“錢沒進公司賬戶”來推搪,可以推掉一部分責任,但想全推干凈,很難。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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