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
1.齡嬰兒心臟微創手術死亡真實案例還原
2.醫療糾紛核心法律條文梳理
3.法院同類案件裁判規則參考
4.家屬遭遇醫療事故維權實操方法
5.醫療糾紛律師真實觀點解讀
揪心案例:說好的低風險微創手術,卻奪走 5 個月寶寶生命
2025 年 11 月,寧波的鄧女士永遠失去了自己 5 個月大的女兒小洛熙。
小洛熙是早產兒,檢查出心臟有兩處房間隔缺損。鄧女士找到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心臟科主任,對方明確說必須盡快手術,不然影響發育甚至會腦癱,還反復強調這是入門級微創手術,成功率極高、幾乎沒風險。
術前醫生告知手術時長 2.5-3 小時,費用 4 萬多。可小洛熙進了手術室,整整待了 9 個小時,手術硬生生做了 7 小時 10 分鐘。
術后醫生說手術成功,孩子進 ICU 觀察,可當晚小洛熙就因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離世。
后續調查揭開真相:醫院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沒做術前多學科討論、風險評估嚴重缺失,手術入路選擇不當,操作失誤導致二次修補,術中突發情況沒及時告知家屬,術后監護和處置也全是漏洞。
寧波市醫學會權威專家組最終認定,這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過失和孩子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涉事醫生被吊銷執業證書,多名相關人員被免職。
法律依據:醫院的 “意外” 說辭,法律根本不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說,只要醫院診療有過錯,且過錯導致患者受傷或死亡,就必須賠錢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生術前只說低風險,隱瞞手術難度、早產兒特殊風險,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小洛熙的情況,完全符合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認定標準。
法院典型裁判規則:這些情況,醫院必須擔責
法院審理同類嬰兒心臟手術醫療糾紛,有明確的裁判標準。
醫療機構術前承諾低風險,術中存在操作違規、手術時長嚴重超標,且未及時告知家屬術中異常,最終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機構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拒絕提供手術監控、完整病歷資料,法院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判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醫務人員沒有根據嬰兒年齡、身體狀況制定合適的手術方案,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即便手術本身有風險,也不能免除醫院責任。
此前多地法院審理的嬰兒心臟手術事故案件,醫院因術前虛假承諾、術中操作失誤、術后處置不當,均被判承擔 70%-80% 的賠償責任。
遭遇醫療糾紛,家屬該這么做
家里遇到這種事,再悲痛也要先穩住,按步驟固定證據、維護權益。
第一時間封存全部病歷。包括門診病歷、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護理記錄等,醫患雙方在場封存,自己留存清單,防止醫院篡改銷毀。
對死因有異議,盡快申請尸檢。患者死亡后 48 小時內提出,有冷凍條件可延長至 7 日,尸檢結果是認定責任的關鍵依據。
保存好所有溝通證據。術前談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繳費票據、醫生承諾低風險的相關憑證,全部整理留存。
不要輕易簽署免責協議。醫院趁家屬慌亂提出私了,簽字后會喪失后續維權權利,協商前務必咨詢專業人士。
選擇合法維權途徑。先和醫院協商,協商不成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或向衛健委投訴,最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找有資質的機構鑒定醫院過錯程度、過錯與死亡的因果關系,這是索賠的核心依據。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為 3 年,從知道損害由醫院過錯導致之日起算,切勿拖延錯過維權時間。
律師觀點
嬰兒心臟微創手術,尤其是針對幾個月大的寶寶,根本不存在絕對低風險的說法。醫生為了讓家屬同意手術,刻意淡化風險、夸大成功率,本身就是極不負責的行為。
手術時長遠超預期,絕不是意外,而是術中出現嚴重問題的信號。醫院不及時告知、不規范處置,就是典型的診療過錯。
很多醫院出事后用 “醫療意外” 搪塞,甚至篡改病歷逃避責任,殊不知法律早已劃定紅線,這些行為只會讓責任更重。
家長給孩子就醫時,別輕信口頭承諾,多咨詢幾家醫院,充分了解手術風險和替代方案。真的遭遇醫療事故,不要被醫院的權威震懾,依法維權才能給逝去的親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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