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到了退休年齡,還在繼續工作,覺得單位就該給加班費、經濟補償這些錢。可去勞動仲裁一告,仲裁委卻沒有支持,那有人就問了:同樣干活,咋就不能算員工、不能要加班費了呢?
案情簡介
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經營主體。
張某稱,其自2009年3月1日起到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某小區工作,任保安隊長,全年白天在小區巡邏,晚上在中控室值班、兼做小區衛生保潔,工作到2026年3月12日。
張某稱,該物業公司以其身體條件不符合工作崗位為由強行辭退他,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
于是,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確認雙方自2009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等,合計金額巨大。
物業公司稱,雙方并非勞動關系,未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也不存在勞動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張某日常工作時間、方式并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此外,張某生于1957年,早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便張某主張雙方曾存在勞動關系,也早已超過仲裁時效。
于是該物業公司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物業團隊,希望幫助他們解決糾紛,降低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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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師專業應訴,駁回對方全部仲裁請求
元甲律所物業團隊分析:本案的關鍵難點并不在于張某提出的請求金額,而在于如何從法律關系認定和仲裁時效兩個層面,系統拆解張某的主張。面對張某關于“長期從事物業安保工作”“接受公司安排”“被單方辭退”的敘事,元甲律師在應訴過程中,迅速抓住兩項決定案件走向的核心問題:
第一,雙方是否依法構成勞動關系。
元甲律師圍繞勞動關系成立的基本要件,結合張某的管理模式、工資發放情況、用工安排以及現有書面證據進行系統梳理,重點向仲裁庭論證:雙方從未簽署勞動合同,張某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均不固定,社會保險亦未建立;張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節奏并不符合標準勞動管理模式,雙方更不具備穩定、持續、明確的隸屬管理關系。為增強抗辯的證明力,元甲律師協助提交了《消防中控室值班記錄》《終止勞務關系通知書》《單位住房工作證明》等材料,對張某關于“長期存在勞動關系”的單方陳述進行了有力回應。
第二,仲裁請求是否已超過法定時效。
元甲律師注意到,張某出生于1957年,根據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即使張某關于早期勞動關系的主張部分成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最遲也應于2017年終止,此后不可能再繼續維持勞動關系。與此同時,張某直至2026年3月16日才提起仲裁,對于其基于2017年之前勞動關系提出的確認勞動關系、違法解除賠償金及各項加班費請求,明顯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元甲律師據此明確區分“退休年齡前”和“退休年齡后”兩個階段,分別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維度構建抗辯邏輯,幫助仲裁庭快速鎖定案件審理重點。
法院審理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張某于2017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物業公司在2017年之后,不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仲裁委依法駁回張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期間各項加班費、賠償金等的全部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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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師提示: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物業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實踐中,有些人在提起勞動爭議時,往往將“實際提供勞動”與“依法成立勞動關系”簡單等同,并在時間跨度極長的情況下,一并主張確認勞動關系、違法解除賠償金及高額加班費。但仲裁庭和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并不會僅憑勞動者單方陳述作出認定,而是會圍繞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法定退休年齡節點以及仲裁時效等關鍵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的勝訴價值在于,元甲律師沒有陷入對零散事實的被動回應,而是精準提煉出“退休年齡”與“仲裁時效”兩個足以決定案件結果的核心問題,并圍繞這兩個問題組織證據、搭建論證框架,最終推動仲裁委依法駁回張某的全部請求。
對物業企業而言,本案也提示用工管理中應當進一步增強證據留存意識,尤其是對崗位安排、值班記錄、通知文件、費用支付情況等材料做好歸檔,以便在爭議發生時及時、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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