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當事人:呼某(某公司派遣出差員工)
事發經過:2025年3月,呼某與同事段某受公司派遣至呼和浩特市出差。出差第二天晚10時許,二人前往當地一家會所,在三樓大廳等候進行“精油推經絡”按摩時,呼某突發疾病,送醫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一審結果: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呼某家屬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該決定書。
二審結果:人社部門上訴,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應屬工傷。
二審法院核心裁判理由
1.行為性質認定:法院認為,呼某因公出差期間未違反禁止性規定,其在會所大廳等待的行為屬于工作間隙的合理休息。目的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符合情理”,并非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娛樂活動。
2.法律適用:法院認定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規定。呼某在出差期間為處理工作事宜而等待,該時段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在此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關鍵判決要點
該判決明確了在工傷認定中一些關鍵問題的判斷標準:
1.出差期間的合理休息受保護:因公外出期間,為緩解工作疲勞而進行的正常休息(包括按摩等放松行為),不被視為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
2.傾斜保護職工權益:在因工外出的特定環境下,法院對“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作有利于勞動者的寬泛解釋,體現了工傷保險制度對職工權益的傾斜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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