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時,股東的認繳出資必須全額實繳嗎?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破產時,股東的認繳出資不管有沒有到期,都必須全部實繳嗎?針對這一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1.一旦法院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股東的所有認繳出資,不管原來約定的出資期限有沒有到期,都必須立即全部實繳,股東不能再以出資期限未屆滿為由提出抗辯。2.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則,沒有任何例外,所有未繳出資都會被破產管理人依法追繳,全部納入破產財產,用于清償公司的對外債務。3.實際上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只要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人就已經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實繳未到期的出資,無需等到破產程序啟動。
一、破產程序中的出資加速:法定的強制規則
(一)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受出資期限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同時,《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意味著,只要公司進入了破產程序,股東之前約定的出資期限就直接失去了效力,股東必須立刻繳足自己認繳的全部出資,沒有任何緩沖的空間。
(二)背后的核心邏輯:資本充實與公平清償
這一規則的核心,是為了保障公司的資本充實,以及破產程序中所有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時候,股東可以依法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按照約定的時間繳納出資。但是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時候,意味著公司已經無法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這時候股東的出資是公司最核心的償債財產,如果這時候還允許股東保留期限利益,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得到公平的清償,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二、破產前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的突破性規則
很多股東都有一個誤區,以為只有公司破產的時候,自己的出資才會加速到期,其實不是。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這是新公司法的重大變化,在此之前,出資加速到期只有在破產、清算等少數情形下才會適用,而新公司法實施后,只要公司已經還不上到期的債務,哪怕還沒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提前實繳未到期的出資,股東的期限利益在這個時候就已經消失了。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股東都存在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以為自己在章程里約定了幾十年的出資期限,就可以一直不用實繳,哪怕公司破產了也能以此為由逃避責任。實際上,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是有前提的,只有在公司正常經營、能夠正常清償自身債務的時候,股東才可以享有這個期限利益。一旦公司出現償債困難,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個期限利益就直接不復存在,股東必須立刻繳足所有的認繳出資。實踐中,還有部分股東試圖在公司出問題后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這種惡意逃避責任的操作,完全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實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不要試圖通過延長出資期限逃避責任
部分股東在公司出現償債困難的時候,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以為這樣就可以不用實繳出資了。實際上,不管是新公司法的一般加速到期規則,還是破產程序的強制追繳規則,都不會認可這種惡意的操作,哪怕你延長了出資期限,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進入破產,你還是必須要實繳全部出資。
(二)債權人可在破產前提前主張出資加速
公司的債權人,不需要等到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才去要求股東實繳出資。只要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股東提前實繳未到期的出資,這樣可以更早地實現自己的債權,避免破產程序中的漫長等待。
(三)股東要提前做好出資的資金準備
新公司法已經明確了公司成立后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則,同時還有出資加速到期的規則,股東不要以為出資期限沒到就可以一直拖著不準備資金,一旦公司出現經營問題,出資就會立刻加速到期,股東如果拿不出資金,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2019年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兩名股東在章程中約定,出資期限到2039年,也就是20年的繳付期限,兩名股東僅實繳了100萬元,剩余的900萬元一直沒有繳納。后來公司經營不善,對外欠下了800余萬元的債務,全部都無法清償,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破產申請。
破產管理人接手公司后,向兩名股東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10日內實繳剩余的900萬元出資,用于清償公司的債務。但是兩名股東提出抗辯,認為自己的出資期限要到2039年才屆滿,現在還沒到約定的時間,不需要提前實繳。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現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兩名股東必須立即實繳全部認繳的出資,最終判決兩名股東在10日內繳足剩余的900萬元出資。
公司破產中的股東出資問題,涉及到股東的期限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平衡,很多股東對這一規則存在誤解,容易引發后續的糾紛。如果您正遇到類似的公司破產、出資追繳的問題,不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合規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今日推送文章,為文章作者授權本公眾號首發原創文章,轉載請在公眾號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處。我們將不斷創新文章內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實務干貨。轉載請直接聯系責任編輯。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
(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