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層寫字樓里上班,很多人每天都要經歷一條幾乎固定的路徑:進樓、等電梯、刷卡、上樓、打卡。看起來只是最普通不過的通勤動作,但一旦在這個過程中摔傷、扭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往往就會變成一場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激烈爭議。
廣西南寧這起典型案件,恰恰把這個問題講得非常清楚,也非常有現實意義。
一、案件經過:不是在辦公室受傷,也可能是工傷
黃某某系某公司職工,公司位于南寧市一棟CBD高層辦公樓內,上班打卡時間為上午8:59至下午18:01。2021年7月19日早上8點30分左右,黃某某為了避開上班高峰、方便盡快進入辦公樓層,先走樓梯到負二樓準備乘電梯上班,結果在負一樓轉角處不慎踩空摔倒受傷。
后續,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認為其受傷屬于工傷。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撤銷了工傷認定。黃某某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支持其訴求,二審改判駁回,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又撤銷二審,恢復一審結果,最終認定為工傷。
這起案件的關鍵,不在于“傷得重不重”,而在于:受傷地點不在辦公室、時間也未到正式打卡時間,為什么還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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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工傷認定看“三工”,但核心是“工作原因”
工傷認定通常要圍繞三個核心要素判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只要不在上班時間、不是在辦公室里受傷,就很難認定工傷。這個理解并不準確。
法院在本案中明確指出:三要素里,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輔助要素。也就是說,不能機械地把“上班前一點點時間”“樓宇公共區域”“電梯通道”切得過于絕對,而要回到工傷保險制度的本意:職工是不是因為工作而受傷。
法院特別強調,工傷保險制度的功能,不是只保護“坐在工位上的那一刻”,而是保護那些因為工作安排、工作準備、工作收尾、合理通勤路徑而受到傷害的勞動者。
三、為什么本案屬于“工作原因”
本案最重要的一點,是黃某某受傷前的行為并不是個人生活性活動,而是為了盡快進入工作狀態。
他提前到達辦公樓后,選擇從負二樓乘電梯上樓,并不是為了私事,也不是脫離工作準備,而是為了避免早高峰擁擠,確保能夠準時進入工作區域。這種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開始正式勞動,但已經屬于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法院對“工作原因”的理解非常關鍵:只要職工從事的是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合理準備行為,或者是基于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利益需求而進行的必要活動,就不應機械排除在工傷之外。
換句話說,“去上班”的過程,并不天然等于“純粹的私人行為”。如果這個過程已經緊貼工作目標,且具有明顯的合理性,就可能被納入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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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么寫字樓公共區域也能算“工作場所”
很多用人單位最容易據此抗辯的一點是:受傷地點不是辦公室,而是在寫字樓公共區域,所以不屬于工作場所。
但法院沒有采納這種過于狹窄的理解。因為現代辦公模式下,大量公司都集中在高層寫字樓中辦公,員工從一樓大廳、地下車庫、電梯廳到所在樓層,都是完成上下班、進入工作崗位的必要通行區域。它們雖然是“公共區域”,但對于具體員工來說,已經構成了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
法院認為,工作場所的界定不能只盯著“公司租用的那一小塊辦公室”,而要結合辦公環境、管理現實、通行路徑和工作職責來綜合判斷。只要該區域與員工進入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密切關聯,就可能被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這正是本案最有現實意義的地方:高層寫字樓中的電梯廳、樓梯間、地下車庫、樓層轉角,不再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公共空間”,而可能是工作場所的一部分。
五、為什么時間沒到,也仍可認定為工作時間
黃某某受傷時還沒到正式打卡時間,這也是用人單位常常據以否認工傷的理由。但法院的思路并不是“看鐘表是否精準卡點”,而是看職工是否已經進入工作準備階段,是否處于合理的上下班銜接時間。
工傷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并不只等于勞動合同寫明的整點工作時段。它還包括:為開始工作所需的合理準備時間、工作收尾時間、必要的工間活動時間、加班及臨時任務時間等。
黃某某在8點30分已經到達辦公樓,并開始為準時進入工作崗位做準備,這個時間雖然早于打卡時間,但明顯處在工作秩序的前端銜接區間內。法院因此認定,其受傷發生在工作時間前后的合理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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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真正傳遞的裁判規則:別把工傷認定理解得太機械
這起案件最后能進入最高法院并改判,意義不只在個案勝負,更在于它向社會釋放了一個很清晰的信號:工傷認定不能脫離生活場景機械判斷。
現代辦公空間已經越來越復雜。很多上班族并不是“走進辦公室才開始工作”,而是從進入辦公樓那一刻起,就已經進入了工作流程。尤其在高層寫字樓里,電梯、樓梯、地下車庫、門禁口、樓層大廳,都可能是工作鏈條的一部分。
如果把工傷認定理解得過于狹窄,很多明明因為工作而受傷的職工,都會因為“還沒打卡”“還沒坐到工位”“受傷點在公共區域”而得不到保障,這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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