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發表了《寶坻法院憑啥將已經庭審質證認證的鑒定無故推翻》一文,有人認為這是法院綜合全面情況考慮認定的權力,可果真如此嗎?這表面上看是股東在維護股權,可更涉及到維護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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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軍是國有企業天津市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的職工股東,因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大量的國有資產被該公司法人代表陳同喜侵吞,其現已被判刑14年關押在天津李港監獄。(見(2019)津01民終4694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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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是股東無權查賬,為了防止王作軍等企業股東查賬,陳同喜以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剝奪王作軍的股東資格。后王作軍提起訴訟,并申請對陳同喜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司法鑒定。后經寶坻法院委托,天津盈軒司法鑒定所于2026年3月2日作出《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2005年11月1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出讓方簽字處“王作軍”簽名與樣本中“王作軍”不是同一人所寫。后在庭審質證中,寶豐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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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剝奪王作軍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系偽造已是鐵證如山。但為了袒護陳同喜的偽造行為,寶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5980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1頁記載:“王作軍要求對于工商檔案材料中其有關簽名進行筆記鑒定,鑒定意見書也確認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簽名,但不能據此直接認定非王作軍本人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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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在庭審質證中原、被告雙方都已對《司法鑒定意見書》表示認可的情況下,仍以王作軍就其主張亦未提供確切的證據予以證明為由判其敗訴。不知已經過庭審質證,也已被雙方認證的司法鑒定還不算是確切證據,那么什么才算是確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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