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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jié)】
陳女士與陳甲系姐妹關系。2004年,陳甲購買了一號經(jīng)濟適用房,2012年經(jīng)轉商時,陳甲將房屋產(chǎn)權人暫時更名為妹妹陳女士,但陳女士并沒有出資,雙方約定只是借名,實際房屋所有權人還是陳甲。2016年,陳甲的兒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找到陳女士,請陳女士出面借款,并用一號房屋作抵押擔保。陳女士以為和以前一樣只是借貸,便在授權委托書上簽了字,授權張甲辦理房屋買賣事宜,該委托書經(jīng)過公證。后因借款期限屆滿未還款,代理人張甲將房屋以3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陳乙、陳丙。陳女士得知后,認為自己是重大誤解,且房價明顯低于市場價,顯失公平,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評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女士已經(jīng)通過公證的方式向張甲出具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賦予張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確定買賣價格的權利。陳乙、陳丙信賴公證委托書的權威效力,與張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已經(jīng)盡到了買房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并無過失,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對委托人陳女士有法律約束力。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涉案房屋登記在陳女士名下,此登記對外有公示公信效力。陳女士稱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是陳甲,但其并未舉證證明該說法的真實性,且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買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對該說法知情,因此出賣涉案房屋的事實是否告知陳甲,是否取得其同意,與買房人無關。陳女士辯稱其誤以為辦理公證委托時只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委托,沒有看到代理賣房的委托,但并未舉證證明存在這種"誤解"。綜上,陳女士關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理由都不成立,其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房產(chǎn)專業(yè)律師,我們認為本案的教訓極其深刻。首先,公證授權委托書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簽字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內(nèi)容,絕對不能想當然地以為只是辦理抵押;其次,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所謂的"實際產(chǎn)權人"不能對抗善意買房人;第三,所謂的顯失公平很難舉證,市場價格本身就有波動。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絕對不要輕易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房產(chǎn)擔保,更不要隨意簽署公證授權委托書,簽字就意味著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確實需要借名買房,一定要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且絕對不能讓出名人簽署任何授權處分房產(chǎn)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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