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省許昌市有關部門在胖東來時代電器涉嫌“國補前提價”、價格欺詐、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問題中涉嫌地方保護、失職瀆職、包庇縱容的舉報材料
舉報人: 王海
被舉報/反映對象:河南省許昌市商務、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問題涉及的監管、審核、核銷、投訴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一、舉報事項
舉報人在協助消費者維權時發現,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在參與2026年家電以舊換新國家補貼活動過程中,涉嫌對同一產品實施“國補前提價、國補后騙補貼”,以虛高價格作為補貼計算基數,造成消費者未真正享受國家補貼利益,并可能套取、騙取財政補貼資金。
更嚴重的是,面對兩張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核驗為真的電子發票、同一產品10天內從2190元漲至2590元、國家補貼后消費者反而多付款的明確證據,當地有關部門如仍不依法立案、不全量審計、不追繳補貼、不移送線索,甚至以“協商和解”“廠家調價”“個案消費糾紛”等方式淡化處理,則涉嫌地方保護、包庇縱容、失職瀆職。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涉事企業或當地部門以“海信廠家調價”“渠道統一調價”作為解釋,也不能成為不查處、不審計、不追繳、不移送的理由。恰恰相反,這更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獨立調查海信廠家、渠道商、零售商之間是否存在通過調價通知、建議價、最低價、返利政策、限制終端優惠等方式,將國家補貼空間轉化為渠道利潤的問題。
二、核心事實:兩張真發票證明同一產品國補前后異常漲價
2026年1月8日,消費者王濤在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購買海信空調1臺。經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核驗,發票號碼為 26417000000027759069,銷售方為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項目名稱為:“空調海信空調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規格型號為:“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價稅合計 2190.00元,備注為“一級能效”。
2026年1月18日,消費者家屬“馬賽克”在同一商家購買海信空調1臺。經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核驗,發票號碼為 26417000000176815722,銷售方同樣為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項目名稱和規格型號與1月8日發票完全一致,價稅合計 2590.00元;備注欄載明:品牌海信、類別空調、初始售價2590.0元、補貼金額388.5元、實付金額22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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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同一產品10天內漲價400元;國家補貼388.5元后,消費者實付仍比國補前高11.5元。國家補貼沒有降低消費者支出,反而疑似被商家漲價吞掉。
消費者原投訴材料還記載,相關調查報告稱:2026年1月8日至1月28日,該商家旗下所有產品上調價格;涉案同型號產品上調為建議價2790元、最低價2590元;海信家電聊天群于1月11日17時08分發出調價通知,1月12日執行;報告中還出現“因享受國補最終售價定為2590元”等表述。
三、為什么涉嫌地方保護和失職瀆職
(一)證據已經非常明確,不能再按普通消費糾紛淡化處理
本案兩張真發票證明:同一產品、同一商家、同一型號,國補前2190元,國補后2590元,補貼后消費者反而多付錢。
如果當地主管部門面對這種證據仍不立案、不調取價格備案、不查補貼核銷、不查全量交易,僅以“商家調價”“廠家調價”“消費者已和解”“個案糾紛”處理,就是把財政補貼資金安全問題降格為普通售后糾紛,客觀上保護了違法經營者。
(二)國補政策明令禁止“先漲價后補貼”,地方監管不能裝看不見
商務部等部門關于2026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明確要求,對違反價格備案要求、“先漲價后補貼”的商品,不予核銷補貼資金;違規發放的補貼資金應及時追回,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本案正是典型的“先漲價后補貼”線索:漲價400元,補貼388.5元,消費者實付還更高。地方監管部門如不依法追繳、不核查、不移送,就涉嫌對中央惠民政策打折執行,使國家補貼異化為商家漲價工具。
(三)“廠家調價”不是免責牌,更不能成為地方保護借口
相關材料中出現“海信家電聊天群于2026年1月11日17時08分發出調價通知,1月12日執行”“涉案同型號產品上調為建議價2790元、最低價2590元”等表述。
但“廠家調價”最多是需要核查的事實,不能成為地方監管部門不查處、不追繳、不審計的理由。監管部門應當調取原始調價通知、微信群記錄、采購發票、進貨價、返利政策、價格備案、全部銷售臺賬和補貼核銷記錄。
如果廠家確實調價,應進一步查明:
- 是否覆蓋涉案具體型號;
- 是否真實導致進貨成本同步上漲;
- 是否存在取消促銷、調整返利、限制終端優惠;
- 是否已經依法價格備案、公示;
- 是否導致消費者補貼后實付仍高于國補前真實發票價;
- 是否導致財政補貼以虛高價格基數核銷。
如果廠家、代理商、零售商共同把國補空間轉化為渠道利潤,則問題更嚴重。地方監管部門如以“廠家調價”為由停止調查,客觀上就是替商家和渠道違法行為兜底。
(四)如果不查全量交易,就是放任補貼資金風險擴大
本案單臺疑似多核補貼約60元。單臺金額不大,但如果該模式存在于多個型號、多個品類、多個消費者交易中,就可能形成批量虛高補貼基數、批量套取財政資金。
監管部門如果只盯一單,不查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全部國補交易,不調取價格備案、公示、銷售臺賬、發票、支付流水、補貼核銷和資金清算記錄,就無法排除系統性騙補套補風險。
(五)不能讓“獎勵、補償、和解”成為封口工具
本案已不是單個消費者的售后糾紛,而是涉及國家補貼資金安全、價格欺詐和地方監管履職的問題。涉事企業完全可能通過退款、補償、獎勵、贈品、私下和解等方式促使消費者不再追究、不再配合調查,甚至以“消費者已和解”為由要求監管部門終止處理。
因此,是否繼續調查不應取決于消費者是否接受補償、是否撤回投訴、是否繼續配合。即便消費者事后被補償、被安撫、被獎勵,亦不能改變兩張真實發票已經證明的核心事實:同一產品,2026年1月8日開票價2190元,2026年1月18日國補交易開票價2590元,補貼388.5元后實付2201.5元,消費者反而比國補前多付11.5元。
為防止個案被“私了”掩蓋系統性問題,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督促有關部門獨立開展數據核查,不以消費者是否繼續投訴作為是否立案、是否追繳、是否問責的前提。
(六)ODR“協商和解成功”存在異常,涉嫌虛假結案
附件ODR頁面顯示,處理單位為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處理結果為“協商和解成功”;但消費者評價明確表示“不知道什么時候和解”。如果投訴并未取得消費者真實同意,卻被顯示為“協商和解成功”,則涉嫌以虛假和解掩蓋價格違法和騙補線索。監管部門對此不核查、不糾正,也涉嫌失職。
四、請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注和督辦的事項
- 請依法核查許昌市商務、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在胖東來時代電器涉嫌“國補前提價”、價格欺詐、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問題中,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職、拖延處理、降格處理、包庇縱容、地方保護等問題。
- 請督促河南省、許昌市有關部門不得以消費者是否接受補償、是否撤回投訴、是否所謂“協商和解”為由終止調查。
- 請督促有關部門獨立調取許昌市胖東來時代電器有限公司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涉案同型號產品 “海信空調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 的全部開票信息、紅沖記錄、重開發票、銷售臺賬、支付流水、補貼核銷記錄、財政清算記錄和資金撥付記錄。
- 請核查該型號產品在國補政策實施前、實施初期、補貼核銷期間的連續開票價格,確認是否存在從2190元集中上調至2590元、2790元或其他高價后再參與國補的情況。
- 請督促有關部門調取海信廠家、區域代理、渠道商于2026年1月1日至1月18日期間針對涉案型號的正式調價通知、微信群原始記錄、價格政策、返利政策、進貨發票和結算資料,核查所謂“廠家調價”是否真實、是否覆蓋涉案型號、是否導致真實進貨成本上漲、是否依法備案公示。
- 請督促有關部門延伸核查該公司全部家電國補商品是否存在“國補前提價、國補后補貼”、虛高補貼基數、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等系統性問題。
- 請核查消費者實付金額、政府補貼金額、商家實際入賬金額之間的資金流向,確認國家補貼是否真正降低消費者支出,還是被商家提價抵消。
- 請核查涉事企業是否存在通過補償、獎勵、贈品、額外優惠、私下協議等方式促使消費者不再投訴、不再舉報、不再配合調查;如存在,應進一步核查是否屬于掩蓋違法線索、阻礙監管調查。
- 請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追繳違規核銷、多核銷、多申領的財政補貼資金;如存在騙補套補、虛高開票、虛構交易價格等涉嫌犯罪線索,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 請核查ODR投訴所謂“協商和解成功”是否真實,是否取得消費者明確同意,是否存在虛假結案、壓案不查、掩蓋違法線索問題。
- 如查明有關監管人員存在對明確違法線索不查處、不移送、不追繳、違規核銷、虛假結案、包庇縱容等行為,請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請將處理、轉辦、督辦或核查結果依法告知舉報人。
五、證據目錄
- 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結果:發票號碼 26417000000027759069,開票日期2026年1月8日,項目名稱“空調海信空調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規格型號“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價稅合計2190.00元。
- 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結果:發票號碼 26417000000176815722,開票日期2026年1月18日,項目名稱“空調海信空調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規格型號“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價稅合計2590.00元,備注載明初始售價2590.0元、補貼金額388.5元、實付金額2201.5元。
- 消費者原投訴/舉報材料及兩張原始發票截圖。
- 許昌市商務局關于舉報事項的回復。
- ODR投訴頁面截圖及消費者對“協商和解成功”的異議。
國家補貼是中央惠民政策,不是地方明星企業的漲價墊,更不是把公共財政資金轉化為企業收益的工具。本案兩張真發票已經證明同一產品,國補前2190元,國補后2590元;國家補貼388.5元后,消費者實付還更高。
如果當地有關部門對此不查、不追、不罰、不移送,而以“和解”“調價”“廠家調價”“個案糾紛”等方式淡化處理,客觀上就是地方保護,客觀上就是縱容國家補貼資金被侵占,客觀上就是讓中央惠民政策被商家套利。
懇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依法關注、轉辦、督辦,查清相關監管人員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和地方保護問題。
舉報人:王海202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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