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當下,“酒后不開車”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司機的“鐵律”“紅線”,但總有極個別人鋌而走險。那酒后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還理賠嗎?我們來看發生在安徽蚌埠的一起典型案例。
張某某系案涉車輛的所有人,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車輛交于馮某駕駛。馮某超速駕車,與小剛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小剛受傷。事故發生后,馮某棄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馮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剛無責任。
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0萬保額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小剛訴至法院,請求馮某、張某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7萬余元。
商業三者險拒絕賠償 交強險賠償8.3萬元
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就商業險免責條款對其盡到了提示義務,所以即使車主投了300萬保額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也是免賠的。
商業三者險不賠,那交強險賠不賠呢?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剛8.3萬元,也就是說交強險還是要賠付的。
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陳偉:飲酒駕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免責事由,亦非本案交強險條款確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故在駕駛人飲酒駕駛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強調,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馮某是飲酒后駕駛,并沒有達到醉駕標準,那如果司機是醉駕,交強險還賠償嗎?
醉駕情形下 交強險可先墊付后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陳偉:醉酒駕駛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受害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保險公司亦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墊付及賠償后有權向致害人進行追償,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財產損失。
本案中,因為車主張某某明知馮某飲酒,仍把車交給其駕駛,所以他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同樣存在過錯。法院最后酌定,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部分,由馮某賠償小剛,其中40%由張某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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