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5月8日消息,因為操作不當,司機被自己的車輛撞上,能獲得車輛保險理賠嗎?東昌府區法院近日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張某系該公司駕駛員,2021年11月18日7時許,張某駕駛案涉半掛車停放至某工業園門口。
在下車與崗亭人員交談中,因其操作不當,導致案涉半掛車溜車,撞向張某及崗亭,致張某死亡,崗亭、監控、車輛部分受損的事故。
交警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運輸公司為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險金額為每座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事發時張某不屬于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為由拒賠。張某近親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金額20萬元。運輸公司同意由原告方向被告主張權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請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內承擔理賠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據此,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涉案車輛具有合法運營手續,張某為涉案車輛駕駛員,具有合法駕駛機動車的資格。
張某作為被保險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其因操作不當,致所使用的車輛溜車撞向已下車的自己,致其死亡,屬于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情形。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付義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2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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