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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我是金戈。
最近,時代少年團成員嚴浩翔的父親嚴軍因為一段舊年往事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面對全網關于“婚內出軌生子”的洶涌質疑,嚴父選擇公開回應,稱早在2005年,自己的上一段婚姻就已經“名存實亡”,試圖用長期的感情不和來為婚內與他人生子找一個合理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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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自稱感情破裂的委屈,另一邊卻是還沒拿到離婚證就有了新歡和私生的鐵證,感情的消亡真的能成為突破法律底線的借口嗎?今天咱們就從法律的視角,把這層遮羞布徹底揭開,看看這背后到底藏著怎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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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來理一理當事人自己公開的時間線,嚴軍稱自己與前妻在2005年就已經分居,直到2009年才通過法院判決正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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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咋舌的是,他與第三者在2006年就開始交往,甚至在2007年就生下了孩子。
把這些時間節點擺在桌面上,這本賬其實算得非常明白:結識新歡、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全程都發生在上一段婚姻的法定存續期間內。
很多人在面對婚姻危機時,總喜歡拿“感情早都沒了”“我們早就分居了”來為自己的越界行為開脫,但在法律的準繩面前,這種說辭顯得蒼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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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認定婚姻關系的唯一標準就是法定登記程序。從你們在民政局領到結婚證的那一刻起,到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離婚生效的那一天止,這中間的每一分每一秒,夫妻雙方都受法律約束,必須履行法定的忠誠義務。
法律對于婚姻的界定是黑白分明的,中間沒有任何灰色地帶可言。
哪怕你們分居十年、八年,哪怕兩人平時連面都不見、話都不說,只要那本紅色的結婚證還沒有換成綠色的離婚證,婚內與他人同居生子就是板上釘釘的重大婚姻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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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線的重疊直接坐實了婚內出軌的客觀事實,再多關于“名存實亡”的辯解,都無法在法律層面為你免責。
弄清了出軌的客觀事實,很多人緊接著就會問:既然還沒離婚就和別人生了孩子,這難道不構成重婚罪嗎?這就是我們需要理清的第二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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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普通人的樸素認知里,只要結了婚又和別人生孩子,那就是犯了重婚罪,應該被抓起來,但現實的法律實踐要比這復雜得多。
我國刑法對于重婚罪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通常來說,構成重婚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之一:要么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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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是明知自己有配偶,還對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
僅僅是婚內出軌,甚至是不小心弄出了“人命”生了孩子,如果沒有確鑿的鐵證證明他們對外一直以“老公老婆”自居并共同生活,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直接認定為重婚罪的。
但這絕不意味著逃過了刑事處罰,這種行為就沒有過錯、不用付出代價了,民事過錯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十分清晰,絕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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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不僅有權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還可以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要求法院予以傾斜保護。
也就是說,過錯方在分家產時理應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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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嚴軍當年的離婚訴訟,如果當時的女方能夠充分舉證這一婚內重大過錯,依法完全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權益保護,成年人必須為自己的越界行為買單,這是法律的底線。
而在成年人關于感情、過錯和財產的紛爭中,往往有一個最無辜的群體被卷入其中,那就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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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沸沸揚揚的爭議中,那個在2007年出生的孩子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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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大人們的婚姻有多么不堪,無論這段感情的開始是否符合道德規范,孩子來到這個世界上是無法選擇的,也是最無辜的。
我國《民法典》有著極其明確且充滿人性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法律權利。
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他們出生的背景而對他們加以歧視,這些孩子同樣享有受撫養權、受教育權以及對親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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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生父,無論你上一段婚姻有著怎樣的糾葛,也無論你對前任有著怎樣的怨氣,都必須依法承擔起對這個非婚生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律義務,直到孩子真正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這份沉甸甸的義務,絕不會因為父母在婚姻中的過錯而有絲毫的減免。
作為公眾人物或者公眾人物的家屬,一言一行都暴露在聚光燈下,具有極強的社會示范效應。
家事固然可以講究幾分情面,但所有的前提是絕對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面對曾經的過往,可以有情緒的宣泄,可以找理由解釋,但最起碼要尊重客觀存在的事實。
別總拿“感情破裂”當做掩蓋錯誤的遮羞布,更別把無辜的子女當成擋箭牌,拖進成年人家庭糾紛的輿論漩渦里任人評說。
守住法律的底線,敬畏道德的紅線,坦誠面對自己走過的路,才是解決問題應有的態度,否則,那些試圖掩蓋真相的巧言令色,最終只會變成反噬自身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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