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鍵” 傷人,網暴難休,最近的新聞報道中,“網暴”是個高頻出現的詞匯,而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一項由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統計顯示,65.3% 的受訪青年網民表示自己或周圍人遭遇過網絡暴力,信息騷擾、隱私泄露、羞辱謾罵、被傳謠言等都是常見表現形式。另有研究表明,隨著移動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發展,網絡暴力主要事件類型開始從對公眾人物的討論漸漸轉向性別與婚姻,普通人越來越多地因分享日常生活而承受惡意。
普通人在面對網暴時,常常會因 “敵在暗我在明” 而深感無力。盡管法律提供了對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權利的保障,但當在內容平臺提交舉報石沉大海時,卻頓感 “拔劍四顧心茫然”,不知如何采取下一步行動 -- 對于尚未上升至刑事層面的侵權行為,若要提交民事起訴狀,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但自己作為網暴受害者能掌握的信息往往只有一串網名,這還不足以成功立案,更遑論推進后續程序了。
但也不必因此灰心喪氣,我們并不需要尋找影視劇中的私家偵探,也并不建議以暴制暴進行 “人肉搜索”,法律還提供了一種將施暴者揪出來見光的途徑 --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可以通過起訴平臺的方式合法獲取侵權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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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操作的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11號)第三條第一款:
有朋友可能還在心里犯嘀咕:這些平臺真有這么好說話嗎?其實,這種策略之所以能奏效,還是因為法律提出了要求 --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采取處罰,讓對方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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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我們也可以大膽地表示 “我全都要”,將網暴者和平臺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侵權責任。
為什么平臺也有可能被拉下水、代用戶受過呢?這里有必要簡單科普一組法學概念 --“避風港原則” 和 “紅旗原則”。
通俗來理解,“避風港原則” 意味著平臺可以宣稱 “不知者不罪” ,不會必然因為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而被殃及,這也體現了法不強人所難的精神,畢竟對于擁有數以億計的注冊用戶的大平臺來說,不可能做到對所有用戶的一舉一動都了如指掌。但是,如果平臺已經收到了舉報投訴,相關內容上就仿佛是被插上了一面迎風招搖的小紅旗,平臺就不能無視這個“顯眼包”了,如不能及時作出處理,就要和侵權內容發布者一同承擔責任。
僅僅依靠受害者自己插上紅旗,在現實中往往不能及時斬斷有害內容的傳播鏈路,也有可能讓平臺當起甩手掌柜,遇事就以用戶自己沒舉報為由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因此,我們之前所說的 “紅旗原則” 并不僅僅適用于用戶提交了舉報這一種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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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還有一系列法律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 “知道” 用戶存在侵權行為并有義務采取行動、否則就要承擔連帶責任一起作出賠償的情形,常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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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為平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8000 元。這正是 “紅旗原則” 發揮作用的一個鮮活案例 --對于本應引起重視的涉未成年人權利內容,在侵權行為較為明顯、瀏覽量較大的情況下,平臺有義務及時發現并介入,從而將網暴扼殺在萌芽狀態,否則也要承擔起賠償責任。
網暴者在黑暗中扭曲爬行,想要迫使他們現出原形,還需要善于借助外界力量,使出一招“隔山打牛”,將平臺列為被告令其交出侵權方的實名信息。平臺也不能躲在避風港消極避世,法律也要求它們先用戶之憂而憂,維護好一片清朗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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