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
處分
處分期
職務/崗位
等級
工資
警告
6個月
處分期內不得晉升
不影響
記過
12個月
處分期內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記大過
18個月
降級
24個月
次月起降低一級薪級(崗位)工資
降低崗位等級/撤職
24個月
撤銷職務,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
次月起崗位(職員等級)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職員等級)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
開除
次月起取消工資待遇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45號,2025年8月18日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職員等級)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職員等級)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級處分的,不降低崗位(職員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薪級工資按降低一級確定,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為所聘(任)崗位(職員等級)起點薪級的,按照與低一薪級的差額降低薪級工資,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從起點薪級工資降低的,增加到起點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級處分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一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1檔;機關普通工人受降級處分的,不降低津貼補貼,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一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職員等級)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職員等級)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職員等級)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職員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職員等級)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職員等級)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職員等級)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聘(任)崗位(職員等級)后,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職員等級和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處分的,績效工資應考慮處分輕重程度等情形,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
二,其他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或撤銷,需要調整或恢復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或撤銷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其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聯系單位:工資福利司)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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