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又雙叒叕的餐廳喂狗的新聞事件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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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赤峰市一家燒烤店內,一名顧客在用餐時用烤肉簽子給寵物狗擼串喂食,視頻流出后引發網友討論。5月2日,該燒烤店店主錄制視頻致歉,稱將歇業一天,將店內所有舊簽子銷毀,更換新簽和新食材。3日,該店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門店已恢復正常營業。
5月3日,該店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門店已恢復正常營業,生意暫未受到影響,目前正和該顧客商量后續事件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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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用“又雙叒叕”,是因為此類飯店餐具喂狗的新聞實在太多了,多到熟視無睹的地步了。但該事件上網成熱搜了,還是要嘮叨嘮叨的,筆者雖說沒有重慶彭大律師的光鮮光環,但作為知名的非知名律師,這個事情不嘮叨嘮叨,就等于是無良狗主人的共犯了。
寵物唾液可能攜帶沙門氏菌、弓形蟲、犬細小病毒等病原體,公用餐具接觸后易造成交叉污染,威脅兒童及免疫力低下人群健康。人類的病相對可知,而動物的病相對不可知,動物的病和人交叉感染后,風險是不可控的。
在餐飲場所等公共區域,犬只與人類的接觸更為頻繁,增加了病菌傳播的風險。因此,禁止犬只進入這些區域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消費者在餐飲場所用餐時,有權享受一個干凈、衛生、安全的環境。犬只進入餐飲場所可能帶來噪音、異味、健康等問題,影響消費者的用餐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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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餐具喂狗本質是將私人行為凌駕于公共安全之上,侵犯其他食客健康權與知情權,是典型的將自己的快樂置于別人痛苦之上。
對此,《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七)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幼兒園、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公園等文化、娛樂、健身場所,以及賓館、飯店、市場、商店等公共場所。……”
顯而易見,顧客進飯店是不可以帶狗的,只能人進飯店,狗不得進飯店。攜狗進飯店就是違法,更遑論狗主人燒烤簽喂狗了。
《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七)、(八)、(九)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對該狗主人攜犬進飯店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該“依法予以警告”。如果說狗進飯店悄無聲息,倒也罷了,如今該事件網上成熱搜了,當地公安機關還沒有行動?不給個處罰,難不成是鼓勵攜狗進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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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網上看到赤峰市市民的一個留言:“尊敬的領導您好,我在新華園小區狗患嚴重,小區內到處都是狗糞,大量的養狗人遛狗不牽繩,小區還存在一定數量的流浪狗,望領導予以解決。”此留言再結合今日之喂狗新聞,說明赤峰市的狗患現象還是存在的,甚至是較大存在的。
實際上,正是狗患現象的存在,才會有燒烤簽喂狗的行為,因為狗主人已經“習以為常”了,他并不認為是自己是“另類”,而是一個很正常的行為。所以說,赤峰市在治狗患方面有很長的路要走,有很多的事要做。
狗患治理怎么做?我看,先從這次新聞事件做起,放個大招,公安機關給個處罰!如此惡劣影響的,配得上一個行政處罰。懲罰一個,挽救一片,以案說法,以儆效尤。人教人,教不會;事教人,一教就靈。
如果有關部門不處罰該狗主人又怎么辦?《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養犬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該處罰不處罰,屬于玩忽職守,應該給以行政處分。
就是說,有關部門不對狗主人行政處罰,那就對“養犬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總得處罰(處分)一個。
此事件對飯店來說,也是一個警醒:一來要依法阻止食客攜狗入店,這是法規政策規定;二來,狗入飯店后一旦發生導致其他食客的身體健康安全事故,飯店將承擔安全保障不力的責任,此點一定要引起重視,掙點錢還不夠賠的呢。
最后,期待和希望赤峰市積極推動基層黨委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與派出所、社區、物業等基層組織的溝通協作,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同時,鼓勵社會組織、網絡人士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市民的文明養犬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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