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的刑事訴訟敘事中,法庭一直被視為決定被告人命運的“主戰場”。控辯雙方在此圍繞證據展開對抗,最終由法官作出裁判。
但在現實的司法運行中,刑事案件的處理重心,正在從審判階段前移至審查起訴階段。
“這種情況越來越明顯。”2026年4月26日,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二屆“西政刑辯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直言。而多位與會學者與實務人士的觀察也指向同一趨勢。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主任鄧楚開在分享辦案經驗時說,他辦理過一起盜竊案,家屬找到他時,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也被逮捕。
家屬提出,希望律師作無罪辯護。但對于是否要在這一階段提交辯護意見,家屬起初并不樂意。家屬擔憂,如果過早把辯護意見交出去,檢方可能據此要求公安補充偵查,反而讓己方陷入被動。
在溝通時,他告訴家屬:“近年來,我國審判階段無罪率基本上在0.03%左右,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率在20%左右,你愿意選擇哪個?”
針對可能出現的補充偵查問題,鄧楚開表示,可以根據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決定辯護意見的提交時機。
最終,家屬同意在該階段提交辯護意見,當事人也獲得不起訴處理。
刑事司法中,審查起訴階段原本被定位為連接偵查與審判的過渡環節。但參會者們的一個共同感受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階段正在承擔越來越多的實質性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表示,在偵查階段,律師辯護空間相對有限,閱卷等核心權利難以實現,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可以較為充分地閱卷、會見當事人,并向辦案機關表達意見。這一階段在程序條件上,為辯護提供了更完整的基礎。
審查起訴承擔著案件“分流”的功能。顧永忠將其比作一個“調節器”: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呈現為一個“廣口”,而經過審查起訴后,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數量明顯收縮,也在客觀上為辯護提供了更多空間。
最為明顯的佐證體現在不起訴率和無罪率的差異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在會上提到,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比例近年來呈上升趨勢,從2016年前后的不足6%、2017年的6.3%、2018年的7.5%,逐步提升至2022年的20%以上,近年來維持在接近20%的水平。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審判階段的無罪率。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刑事案件的無罪率持續處于較低水平。以2024年為例,全國刑事審判中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僅294人,在約140萬名被告人中,占比僅為0.021%。而在更早的2000年前后,這一比例曾接近1%,此后逐步下降。
此外,即便案件進入后續的審判階段,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的比例普遍偏高。
“很多處理結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基本形成。”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虹指出,在當前的刑事訴訟運行中,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往往對后續裁判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
審查起訴階段愈發重要,與刑事司法結構變化有關。
不起訴類型也得到擴充。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立法機關廢止了“免予起訴”制度。立法引入了新的不起訴類型,包括證據不足不起訴和裁量不起訴,以適應案件處理的需要。
“1996年以后,檢察機關嚴格控制不起訴率,很多地方辦案機關的不起訴率就非常低。因為昆山反殺案這類案件,讓最高人民檢察院認識到不起訴的法律價值可能并不低于起訴,不起訴比例一下就增加了。”張建偉說。
更大的背景在于刑事犯罪已邁入輕罪時代。
近年來嚴重暴力犯罪數量持續下降,而輕微犯罪占比顯著上升。南方周末記者梳理《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近十年的數據發現,2013年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被告人數占比首次超過八成,此后除2017年外,這一數據始終維持在85%左右。這意味著,輕罪已經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18年寫入刑事訴訟法,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從而獲得從寬處罰的制度。
在這一結構下,大量案件在進入審判前即已具備處理條件。陳國慶表示,很多輕微犯罪的認罪認罰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會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溝通,形成初步處理意見。
“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穩定保持在85%以上,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最終結果就已經確定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孫長永說。
這一點體現在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采納率上。
以2025年為例,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超141萬人,適用率84.8%。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超123萬人,占98.9%。對于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超106萬人(不含調整量刑建議),采納率86%。認罪認罰案件上訴3.8萬人,同比下降12.5%;上訴率3.1%,較非認罪認罰案件低33.4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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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6日,第二屆“西政刑辯論壇”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召開。
隨著審查起訴在案件處理中的地位上升,辯護工作的重心也隨之發生變化。但多位律師從實務角度指出,辯護權利在實踐中仍面臨落實問題。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春莉表示,盡管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出臺了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工作規定,但實踐中仍存在閱卷滯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之后,律師等待閱卷的時間過長,有的等待一周兩周,有的甚至更長”。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通常只有一個月,最長也不過一個半月。如果閱卷時間滯后,會直接壓縮律師充分閱卷和與檢察機關溝通的空間,從而影響實質性辯護的開展。”郝春莉表示。
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闞吉峰對此也深有體會。“很多案件被告人已經逮捕了,律師閱卷還沒有閱到。”
除此之外,認罪認罰制度在落實時也存在異化的情況。
“從理論上講,認罪認罰以及獲得從寬處理是一項法定權利,只要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程序就應當啟動。”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在發言中表示,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更多呈現為由檢察機關主導的“職權啟動”。
毛立新舉例,他曾辦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多次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機關溝通,當事人希望通過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但相關請求未被采納。最終,該案當事人在庭審中認罪,仍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在認罪認罰制度框架下,控辯協商成為重要機制,但在實踐中,“很多協商沒有過程,就是把認罪認罰書拿過來直接讓你簽”。北京市周泰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兆峰表示,在證據掌握和法律適用上,檢察機關具有明顯優勢,導致協商中話語權不對等。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提到,在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對協商失敗后的處理有更為明確的限制,例如協商過程中形成的內容,不得作為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利證據。
目前我國圍繞認罪認罰中的控辯協商,諸多關鍵問題尚缺乏明確規范,包括協商的啟動條件、協商的具體內容以及協商不成時的法律后果等。韓旭建議,希望上述問題,能隨著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修改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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