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每天上午的上班時間為8點,工作崗位位于公司六樓,到達六樓必須經過公司院坪。2個月前,她于7時45分路過院坪前往六樓上班時,不慎因地滑摔倒,導致右外踝撕脫性骨折。而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以傷害發生時還沒有上班、地點并非在工作崗位、與她的本職工作無關為由,拒絕向她給付工傷待遇。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法律解讀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所受傷害構成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三) 在工作時間內, 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上述規定表明,工傷認定必須符合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 ” 三要素, 但是,對此應當從廣義上理解:
所謂 “工作原因”,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工作或者作為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 是否屬于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所謂 “工作時間”,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 加班時間。
所謂 “工作場所”,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區域及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結合本案,正因為黃女士進入公司院坪的目的是為了到達位于六樓的工作崗位,雖不是直接從事工作,但具有預備性; 事故發生于7時45分,與8點上班相比,她出現在公司院坪符合常理,當屬工作時間合理前后; 公司院坪是她為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須涉及的區域。也就是說,黃女士所受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在公司沒有為她辦理工傷參保手續的情況下, 公司應當參照工傷待遇標準向她賠償相應費用。(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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