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好奇,外籍人士在我國犯下重罪、觸及死刑標準,會不會享有特殊待遇?
拋開網絡調侃的各類說法,客觀來看,實際的司法差異十分有限,所謂特權大多只是誤解,結合近期廣州審結的跨國販毒大案,就能把這件事講清楚。
4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外籍毒販陳森執行死刑。這名罪犯的案件跨度長達二十一年,案情細節極具參考性。早在2005年,陳森就已被我方抓獲,2007年法院以相關罪名判處其無期徒刑。后續司法機關深挖案件線索,查實他還隱瞞了重大漏罪,涉嫌非法販賣冰毒高達四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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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涉案規模,遠超我國販毒死刑量刑標準,達到法定死刑底線的數萬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公眾利益。因為新增重大犯罪事實,原有判決依法撤銷,案件程序重新審理,2010年陳森被正式判處死刑。
即便罪行確鑿、證據完整,為堅守司法公正、落實審慎原則,該案歷經長達十六年的死刑復核審查,層層核驗證據、完善司法流程,直到2026年才依法執行死刑,全程嚴謹規范,全程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
就在行刑次日,法國大使館公開發文提出異議,以辯護律師未參與最終庭審為由,對我國司法程序提出質疑,同時再次呼吁全球廢除死刑。但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國死刑復核階段以書面審查為法定形式,案件前期完整訴訟流程中,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均擁有充分的辯護權利,相關辯護意見也早已依法提交歸檔,不存在程序缺失的問題。
法國早在1981年廢除死刑,2007年更是將廢死寫入憲法。法律體系的差異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干涉他國司法主權。部分國家取消死刑后,無法嚴厲懲治重刑罪犯,導致大量惡性犯罪人員流竄境外,在其他國家從事違法活動。
這名外籍毒販長期在我國境內實施販毒行為,危害本土社會秩序,消耗大量司法資源,橫跨二十一年才完成全流程處置,無端增加了執法與司法成本。
很多人關心,外籍死刑罪犯在我國,是否存在專屬司法便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外籍涉案人員所屬駐華使館,可以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由使館出具正式委托公函,律師憑執業證件與官方函件,即可快速完成會見手續。
相比普通外籍家屬需要辦理的雙重認證等復雜流程,使館協助委托的方式流程更簡潔,周期更短,這也是外籍人員僅有的一項程序性便利。但隨著我國司法服務不斷完善,律師會見制度持續優化,普通案件的會見流程早已簡化,這項有限的便利,實際作用已經大幅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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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籍家屬在國內遭遇涉案抓捕,想要快速委托律師,通過本國駐華使館協助,確實是最高效的方式,能夠省去繁雜的涉外認證流程。但放到死刑重案當中,再便捷的委托程序,也無法改變案件審理的核心標準,就像本案十六年的死刑復核流程,不會因為外籍身份而簡化。
境外勢力和駐外機構的持續求情、輿論質疑,會不會干預我國司法獨立?從結果來看,不會改變最終判決,該依法懲處的罪犯,最終都會依法執行處罰。
但客觀來說,為應對外部輿論質疑、杜絕程序爭議,把案件辦成無懈可擊的鐵案,司法機關會進一步細化審查環節,逐一對證據、流程、法條適用進行反復核驗,拉長案件辦理周期。
我國司法始終堅持獨立公正,不會因當事人國籍區別對待,不會迫于外部輿論壓力放寬懲處標準,也不會刻意加重處罰。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籍人員,只要在我國境內觸犯法律,都必須統一接受我國法律的約束與制裁。
所謂外籍死罪的特殊好處,只是極小的程序性便利,不存在法外特權。法律的底線不會退讓,司法的公正不會打折,任何妄圖在我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企圖依靠外籍身份規避嚴懲的行為,最終都只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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