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國高等法院就三星與中興通訊之間的FRAND許可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裁定中興通訊應得的許可費為3.92億美元。該判決不僅顯著低于中興通訊的FRAND報價,也與德國、巴西、中國及統一專利法院(UPC)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裁決結果形成鮮明對立。值得注意的是,這僅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中興通訊也未承諾接受該判決結果。
英國法院裁定的3.92億美元許可費,遠低于中興通訊在平行訴訟中提出的FRAND報價。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洲多個法院已明確認可中興通訊的報價符合FRAND原則。法蘭克福法院于2月25日率先作出判決,認定中興報價符合FRAND,而三星的反報價畸低。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測算中興報價后,駁回三星發起的侵權訴訟。4月30日,在另一起平行訴訟中,慕尼黑法院對三星發布禁令,認定三星侵犯專利權成立,且中興符合FRAND。
這意味著中興的報價再次通過法院的檢驗。在上述法域一致認可中興報價合理性的情況下,英國法院卻以“可比協議法”為唯一依據,作出遠低于市場共識的裁決,令人質疑其是否真正尊重FRAND原則。
與此同時,專業知識產權媒體IP Fray在文章中分析指出,英國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決主觀武斷,忽視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裁決。
英國法院在本案中拒絕采用“Top-down”方法進行費率計算,甚至連交叉驗證都不允許,理由是法官“有權但無義務”使用該方法。這一做法與德國法院及英國自身在Optis vs Apple案中的做法相悖。
英國法院認為the Big Two(指中興與三星、蘋果歷史上達成的協議)是可比協議。但法蘭克福法院則指出,歷史協議已到期,且存在特殊性,在許可期限、專利范圍、許可方式等方面與當前許可存在較大差異,不宜作為可比協議。
正參考 the Big Two 作為可比協議測算后,直接導致中興的專利價值被過分貶低。
此外,英國法院在判決中明示或暗示:訴訟活躍的權利人(如諾基亞、愛立信、IDCC)應獲得更高的許可費,理由是它們“熱衷于訴訟”。
法院甚至認為,中興作為中國企業,不應收取與這些主體同樣高的費率,因其“總是以溫和的談判達成許可”。
這一觀點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與FRAND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FRAND承諾的本意是避免專利持有人利用訴訟或禁令進行“劫持”,而英國法院卻在事實上獎勵訴訟行為,變相鼓勵權利人發起更多訴訟。
從臨時許可到本次一審判決,英國法院在3.92億美元的費率裁定,既不符合FRAND原則,也忽視了多國法院已形成的司法共識。英國法院這一“特立獨行”的判決能否站得住腳,值得高度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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