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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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是勞動者的立身之本,是企業發展的基石,更是社會和諧的底色。202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我們迎來了全國第24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本次宣傳周以“守護職業健康 共享幸福人生”為核心導向,深入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普及職業健康知識,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
01
深刻認識宣傳周意義,筑牢職業健康思想根基
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是守護勞動者生命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對勞動者而言,可提升防護意識與技能,降低健康風險;對用人單位而言,能強化主體責任,助力企業可持續發展;對社會而言,可營造全民關注職業健康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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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明確職業病定義,厘清認知誤區
很多人誤以為“工作中累出的病都是職業病”,實則不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因素引發的疾病,需滿足“主體是勞動者、與職業相關、由職業有害因素引起”三個條件,具有明確法定性。
最新《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其分為12大類,涵蓋矽肺、噪聲聾等多種疾病。醫院提醒,勞動者若懷疑身體不適與職業接觸相關,應及時就醫檢查診斷。
法定職業病的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常見的職業病及預防
(一)
生產性噪聲
1
職業性聽力損傷
系由于聽覺長期遭受噪聲影響而發生緩慢的進行性的感音性耳聾;早期表現為聽覺疲勞,離開噪聲環境后可以逐漸恢復,最終導致感音性耳聾。
2
噪聲的危害
聽力疲勞、聽力減退、噪聲性耳聾引起語言障礙、生活、工作不便、社交受限等。還可引起頭痛、頭昏、失眠、煩躁不安、高血壓、心電圖改變、影響胃的蠕動和分泌等。
3
生產性噪聲的預防
改造聲源、降低噪聲。
對噪聲傳播途徑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強度。
加強個人防護,佩戴耳塞、耳罩、防護帽。
定期進行健康監護體檢。
(二)
高溫與中暑
1
高溫作業
是指工作地點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溫度達到本地區夏季通風設計計算溫度時,工作地點的氣溫高于室外2度或2度以上的作業。
高溫作業使人體產生一系列的生理改變。當機體獲熱與產熱大于散熱時體溫升高,因大量出汗造成機體嚴重缺水和缺鹽,心臟負荷加重,心率增加、血壓下降,食欲減退,消化不良,嚴重時還可導致中暑發生。
2
中暑
定義:是受熱作用而發生的一種急性疾病的統稱。
臨床表現:分為先兆中暑、輕癥中暑、重癥中暑。
3
中暑預防
防暑降溫措施為:合理設計工藝流程,隔熱及通風,加強個人防護及醫療預防。
急救:迅速把病人移至陰涼處,平臥休息。
用冷水擦洗全身,并逐步降低水的溫度。在頭部、腋窩、股窩處可用井水或冰袋敷之,以加快散熱。
與此同時,用扇子或電扇吹風,幫助散熱。
針刺人中、曲池、百會穴位。
口服人丹、藿香正氣水等。
鼓勵病人喝含鹽的清涼飲料。
嚴重中暑者,經降溫處理后,及早送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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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認清職業病危害因素,做好科學防護
職業病的發生,根源在于職業活動中接觸到的各類有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種類繁多,根據性質可分為四大類,廣大勞動者需重點了解、重點防范:
(一)化學性危害因素
這是最常見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廣泛存在于化工、電鍍、印刷、建材等行業。主要包括各類有毒有害化學品,如鉛、汞、錳等金屬及其化合物,苯、甲苯、甲醛等有機溶劑,氯氣、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氣體,以及有機磷、擬除蟲菊酯類等農藥。長期接觸這類因素,可能引發職業性化學中毒、皮膚病、呼吸道疾病等,嚴重危害人體造血系統、神經系統、呼吸系統等。
(二)物理性危害因素
常見于機械加工、建筑施工、礦山開采、電力等行業,主要包括噪聲、振動、高溫、低溫、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等。例如,長期在高噪聲環境下工作,可能引發噪聲聾;長期接觸高頻振動,可能導致手臂振動病;高溫環境下作業易引發中暑;接觸電離輻射則可能誘發放射性疾病。
(三)生物性危害因素
主要存在于醫療衛生、畜牧養殖、林業等行業,包括細菌、病毒、寄生蟲等。例如,醫療衛生人員可能接觸到艾滋病病毒、炭疽桿菌等,林業工作者可能感染森林腦炎病毒,畜牧養殖人員可能患上布魯氏菌病,這類因素可能引發職業性傳染病。
(四)粉塵類危害因素
多見于礦山、建筑、水泥、冶金、電焊等行業,主要包括矽塵、煤塵、石墨塵、水泥塵、電焊煙塵等。長期吸入這類粉塵,會沉積在肺部,引發塵肺病,這是我國最常見、危害最嚴重的職業病之一,嚴重時會導致呼吸困難、肺功能衰竭,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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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云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二、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三、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白內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氫中毒
12.氯氣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氣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氫中毒
21.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鉛中毒
25.有機錫中毒
26.羰基鎳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鈉)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機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51.殺蟲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54.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環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7.凍傷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復合傷
11.放射性白內障
12.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八、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魯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九、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綜合征(限于長時間腕部重復作業或用力作業的制造業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
1.創傷后應激障礙(限于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
十二、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股靜脈血栓綜合征、股動脈閉塞癥或淋巴管閉塞癥(限于刮研作業人員)
四、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要責任
1.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3.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4.對工作場所采取以下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① 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② 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③ 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5.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衛生培訓的要求
①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② 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用人單位、勞動者和政府部門共同努力。讓我們從現在做起,關注職業健康,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遠離職業病困擾,創造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享受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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