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與劉先生于2010年1月登記結婚。2026年1月, 劉先生的父親突然去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今年4月,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劉先生姐弟三人尚未對父親的遺產進行實際分割。周女士想知道:在離婚訴訟中, 她能否要求分割劉先生可以獲取的遺產?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確定, 劉先生所繼承的財產屬于周女士與劉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 由于劉先生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 故劉先生獲得的繼承份額應屬于其與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周女士有權依法分割。但是,由于周女士在起訴離婚時,劉先生姐弟三人尚未對遺產進行實際分割,劉先生有權繼承的份額還無法確定,因此,周女士不能在此次離婚訴訟中提出分割遺產的請求。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 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據此,周女士只能在劉先生實際取得其父親遺產后, 另行起訴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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