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經常聽到有兄弟姐妹為了搶爸媽留下的房子鬧得不可開交,甚至打官司、斷絕關系的都不少。
之所以會如此,說到底還是房子太值錢了。
一套房子動輒上百萬、幾百萬,差不多是一個普通家庭一輩子的積蓄。大家日子都過得緊巴巴的,面對這么大一筆財產,誰不動心呢?所以,一旦要分房子,矛盾就來了。
有人說,如果是獨生子女,問題就好辦多了,爸媽走了,房子就自然而然歸唯一的孩子,
然而現實并沒這么簡單,比如溫州有個獨生女去辦理繼承過戶,卻被不動產中心工作人員告知有21個繼承人。
獨生子女繼承的麻煩事都這么多,更何況現在面臨繼承問題的,大多都是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那時候家里兩三個孩子很常見,四個也不稀奇。孩子多了,房子怎么分?就成了大難題。
以前,分房子要么按老規矩——“傳男不傳女”,要么按舊的繼承法。
然而這兩種方式都存在不少的缺陷,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繼承體系就更加完善,房產繼承一律按新規處理,子女再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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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獨生子女無法100%繼承房產?
講一個典型案例:
小張是獨生女。父親三年前去世,母親去年也走了。辦完后事,她想著把父母名下的那套房過戶到自己名下。
可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看了她的材料后,問了一句:“你爺爺還在嗎?”
小張回答:“爺爺在我爸之前就走了。”
“那奶奶呢?”
“奶奶今年年初剛走。”
此話一出,工作人員遞給她一份表格:“您這種情況,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簽字。您奶奶雖然走了,但她從您父親那兒繼承的份額,現在轉給了她的其他子女——也就是您的姑姑和叔叔。所以,這套房子,您不能一個人繼承。”
為啥?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說,當小張父親去世時,如果奶奶還在世,那么奶奶和母親、小張一樣,都是法定繼承人。
奶奶后來去世了,她從父親那兒繼承來的份額,又會被她的其他子女——也就是小張的姑姑和叔叔——轉繼承。
這就是所謂的“轉繼承”。獨生子女,就這樣被卷入了上一輩的繼承鏈條。
最后,小張在律師的調解下,付出幾十萬的補償款,讓姑姑和叔叔愿意放棄份額,小張得以繼承自己父母的房子。
所以想讓子女100%繼承,最好提前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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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首次引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專業的解釋是:
- 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說白了,就是繼承的范圍變大了。以前只有直系親屬能繼承,現在如果這些人都沒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能繼承。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地位平等,分配份額均等,不存在先后順序。
這個繼承方案最大的好處就是,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侄子侄女照顧老人也有機會獲得回報,對老人來說也是個好事。
比如隔壁村的王大爺沒有結婚,也沒有孩子,父母早就不在了。他晚年一直由侄子照顧。按老規矩,老張去世后房子沒人繼承,可能要收歸國家。但新規下,侄子就可以合法繼承老張的房子。這對老人也是個好事:誰照顧我,將來就有機會得到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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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繼承以最后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以前,只要做了公證遺囑,那它就是“鐵板釘釘”,哪怕老人后來改了主意、又寫了新遺囑,最后還得按公證遺囑來。
這其實很不合理。
如今,《民法典》新規出來,要求以后以最后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老人生前最后意愿。
比如王大媽一開始公證遺囑說房子給大兒子。后來大兒子對她不聞不問,小女兒一直細心照顧她,于是王大媽又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哪怕這份遺囑沒有公證,也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真正按自己的心愿來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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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首次增設“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在國內還是頭一回有,但在那些發達國家,已經很常見了。
而所謂的遺囑信托,說白了就是:像那些財產比較多、比較富有的家庭,因為擔心將來孩子敗光家產,老人可以把財產交給一個“中間人”(比如信托公司、律師、靠譜的機構)來管理,然后這個中間人再按照老人的要求,定期給子女一部分錢,而不是一次性全給。
這樣即免除可富豪的擔憂,同時也解決了繼承糾紛,一舉兩得。
比如:趙老板很有錢,名下好幾套房。但他擔心兒子太年輕、不會理財,一下子拿到所有財產很快就敗光了。
于是趙老板立下遺囑信托,把房子和存款都交給一家信托公司打理。公司按他的要求:每月給兒子2萬塊生活費,等兒子35歲了再給他一套房子。這樣既保住了家產,又避免了孩子揮霍,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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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的核心理念很顯然,就是: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愿,擴大合法繼承的范圍,減少家庭糾紛。
說白了就一句話:不管家里幾個孩子,只要按規矩來,誰也別想亂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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