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將資金優先用于支付未經法院確認的其他債務,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3年,江西高院終審判決新余贛鐵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余贛鐵公司”)向徐仰飛(警方查明其為實際股東,不參與管理經營)償還4423.2萬元及利息,但此后,新余贛鐵公司因在執行過程中未向新余中院申報財產,亦未主動履行還款,執行期間通過公司工作人員轉移、隱匿財產且未向法院報告,被新余中院以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偵查。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移送審查意見書查明,執行過程中,新余贛鐵公司未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僅報告了公司名下20間房地產以及335個車位、24間地下室等固定資產,法院對申報的固定資產進行了評估并法拍,兩次評估價均為3710.10萬元,因后期流拍等客觀原因,僅拍賣執行了900余萬元。后因徐仰飛不同意重啟拍賣,法院結案。
另查明,新余贛鐵公司為防止對公賬戶因民事官司被凍結,自2016年至2024年使用員工私人銀行卡在公司經營使用,員工銀行卡內資金均為新余贛鐵公司公賬匯入。
2024年3月,新余贛鐵公司涉嫌挪用資金案被調查時,實際股東黃肇私下找到徐仰飛商量解決方式,徐仰飛提出解決和賠償方式,但黃肇、張文忠(實際股東)不同意,在未提前報告法院的情況下,黃肇與張文忠商議決定將公司員工吳某琴卡內4000萬余額安排公司財務分多次轉至新余市稅務局賬戶,繳納新余贛鐵公司土增稅等稅費。
此外,2019年9月,新余贛鐵公司股東黃肇、張文忠、徐仰飛三人使用公司資金買下一處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后該房產價值約2000萬元。法院判決生效后及執行過程中,新余贛鐵公司未如實報告該情況。
警方認為,新余贛鐵公司及黃肇、張文忠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及執行過程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拒執犯罪,將此案移送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案于2025年12月26日召開聽證會。“法度law”獲得的部分資料顯示,聽證員認為新余贛鐵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有各種支付行為,其中大部分是繳納了稅款,公民納稅是義務??徐仰飛的債權是否有優先權,目前無明確法律依據??新余贛鐵公司還有剩余的資產未變現,且部分資產未評估,是否能夠覆蓋無法確定??拒執犯罪的要求是明確要求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新余贛鐵公司明確表示有意愿執行,且有執行的能力。因此,新余贛鐵公司是否構罪存疑,同意檢察機關的存疑不起訴的意見。
據悉,聽證會后,新余贛鐵公司向徐仰飛償還了1000多萬。
聽證會召開至今已四個月,檢方仍暫未作出是否起訴的結論。關于此案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4月29日上午,“法度law”致電該案承辦檢察官,對方表示“到時候會聯系當事人的”。
存在未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將資金優先用于支付未經法院確認的其他債務等行為,是否構成拒執犯罪?
“法度law”注意到,2024年10月31日,新余法院發布的“打擊拒執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人因未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變動情況、另設賬戶接收款項并將大部分用于個人消費、經營及償還未經司法確認且不具有優先權的債務,被判拒執犯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告訴“法度law”,拒執犯罪是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罪名。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對拒執犯罪的認定作出重要完善,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立案標準模糊、量刑尺度不一、特殊行為界定不清等問題。
許浩律師提到,司法實踐中,原告“申請執行后與他人達成和解支付資金”“提前繳納稅費”兩類行為常引發爭議,需結合《新司法解釋》及“主觀故意+客觀后果”雙標準,精準區分“惡意轉移財產”與“合法民事行為”。
例如,關于“申請執行后,被告與他人達成和解支付資金是否屬于轉移財產”,核心判斷標準為主觀是否為逃避執行、客觀是否導致本案裁判無法執行。關于“提前繳納稅費是否構成拒執犯罪”,核心判斷標準為是否為惡意減少責任財產、是否導致本案無法執行。
許浩律師認為,從立案標準細化、量刑梯度完善、典型行為界定三方面,明確拒執犯罪的司法適用邊界。
“司法實踐中,拒執犯罪無固定金額立案門檻,但‘情節嚴重’的認定長期缺乏細化標準,導致‘同案不同判’。”許浩律師建議,結合執行標的金額、行為惡性程度,設置差異化立案閾值。例如:小額標的(5萬元以下):需同時滿足“惡意轉移財產+經2次強制措施仍拒執行+致申請人生活困難”,方可立案;中額標的(5萬—50萬元):存在1項惡意轉移財產行為(如低價轉讓房產),或拒報財產經1次強制措施后仍拒執行,即可立案;大額標的(50萬元以上):只要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如轉移資金、虛假和解),無需強制措施前置,直接立案。
許浩律師還提到,《新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訴訟開始后(被告接應訴通知后)、裁判生效前,為逃避執行隱藏/轉移財產,生效后仍拒執行的,可構成拒執犯罪。此規定打破“僅生效后行為入罪”的局限,有效遏制“訴前轉移財產、勝訴后無財產可執行”的亂象。
此外,完善拒執犯罪量刑標準:構建“梯度化+差異化”量刑體系。“《刑法》第313條將量刑分為‘情節嚴重(3年以下)’和‘情節特別嚴重(3—7年)’兩檔,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及量刑細化規則不足,建議結合《新司法解釋》,從加重、從重、從輕三方面構建清晰梯度。”
許浩律師認為,細化標準是精準打擊拒執犯罪的關鍵。“拒執犯罪的立法初衷是懲治‘老賴’、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權益,但模糊的立案與量刑標準,易導致‘打擊不力’或‘過度入罪’。結合《新司法解釋》,細化量化立案閾值、梯度量刑規則、典型行為界定標準,才能實現‘精準打擊、不枉不縱’:既讓惡意逃避執行的‘老賴’受到嚴懲,也避免將正常民事行為誤判為犯罪,平衡司法權威與公民合法權益。”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張強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拒執犯罪的立案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主體適格,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如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單位直接責任人;其次是具備履行能力,名下有財產、收入、債權等可履行,并非真正無錢可還;此外是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有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情形;情節特別嚴重有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情形。
被執行人哪些情形涉嫌構成拒執犯罪?張強律師表示,有生效法律文書且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有能力執行,故意拒不執行,致判決無法執行等情形涉嫌構成拒執犯罪。
張強律師還提到,此類案件實務中存在些許疑難點。例如,執行案件承辦法官認為被執行人某些行為已符合追究拒執犯罪的條件,但向法院上報材料與刑事法庭工作人員溝通后,卻回復不符合追究拒執犯罪的條件。
再如,人民法院會同申請執行人到所屬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犯罪被拒之門外;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人民法院拒絕移送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犯罪后,到公安機關刑事控告立案難;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立案難,且收集證據材料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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