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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親屬,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從嚴筑牢醫保基金安全防線,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行為,規范全縣醫保結算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嚴禁使用已死亡人員身份信息就醫購藥的有關事項鄭重告知如下:
一、明確禁止行為
(一)自參保職工、城鄉居民死亡之日起,其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等所有醫保憑證即刻停用。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冒用死亡人員社保卡或醫保憑證,開展就醫診療、購藥結算、報銷費用等醫保相關活動。
二、各方責任與義務(一)參保人家屬責任
參保人員死亡后(含職工和居民),家屬須及時攜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代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到甘泉縣醫療和生育保險經辦中心(醫保經辦綜合大廳)辦理醫保關系終止、憑證注銷及個人賬戶清算手續;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可一次性支取。嚴禁留存、冒用、轉讓死亡人員社保卡或醫保憑證,不得用于購藥、就醫或套取醫保基金。
(二)定點醫藥機構責任
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須嚴格落實實名就醫購藥核驗制度,接診時必須核對人、證信息一致,嚴防冒用、盜刷。發現使用死亡人員社保卡就醫購藥的,應立即終止服務、留存證據并上報縣醫保經辦中心。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用死亡人員醫保憑證結算報銷,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三)參保單位責任
職工死亡后,參保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縣醫保經辦中心申報死亡信息,配合辦理醫保終止及賬戶清算,不得隱瞞不報、協助冒領醫保待遇。
三、法律責任與后果
1.個人違規:冒用死亡人員社保卡或醫保憑證就醫購藥、騙取醫保基金的,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參保人員的,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機構違規:定點醫藥機構誘導、協助他人冒用死亡人員社保卡或醫保憑證就醫購藥、騙取醫保基金的,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基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保服務;情節嚴重的解除定點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3.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騙取醫保基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舉報與監督
醫保基金安全,人人共同守護。請全縣參保群眾、家屬及定點醫藥機構自覺遵守醫保法律法規;各參保單位、定點醫藥機構切實履職盡責、嚴守合規底線,主動抵制各類醫保違規行為,攜手共建規范、安全、有序的全縣醫療保障運行環境。
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各類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全方位筑牢醫保基金安全防護網。
舉報電話:0911—4220668 4518803;
舉報地址:甘泉縣醫療和生育保險經辦中心(甘泉縣財稅大樓1樓2號門)。
甘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甘泉縣醫療和生育保險經辦中心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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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制|劉亮
審核|張生燕
責編|白騰 劉強
編輯|崔春娥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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