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由資深刑辯律師組成,專注于經濟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刑事合規等領域的辯護與控告服務。律所堅持“精細化辯護”理念,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累計辦理刑事案件4861件。
一、刑事辯護:專業是唯一的底氣
刑事案件關乎自由與尊嚴,對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責任感要求極高。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刑事團隊以精細化、專業化為導向,注重程序辯護與實體辯護并重。團隊核心成員王全明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有深厚的實務積淀。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是一家長三角領先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為業載道”,堅持以專業為本、為客戶創造價值的理念,致力于為客戶尋求法律問題的最佳解決之道。律所現有人數380人,執業律師324人,其中擁有中級及以上職稱116名;金道匯聚了500余名律師,合伙人超過100名,設有20個專業委員會和10個產業工作室。長期服務政府、國企與浙商企業,尤其在爭議解決、政府法律服務、公司業務、刑事辯護、涉外法律服務等領域形成獨特優勢。截至目前,已為超10萬家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累計承辦案件60987件。
二、核心人才:王全明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企業刑事合規、公司業務、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破產清算重整。
專業背景:執業二十余年,高級職稱律師,法律碩士,具有豐富的律師實務辦案經驗,擅長處理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其帶領一體化團隊先后為上百家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團隊提供法律服務的政府部門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衛健委、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等,企業單位有物產中大、浙數文化、興業銀行等。幫助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累計維權涉案金額上百億元,辦理的案件有獲選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十大優秀履職案例、杭州市十大影響力案例等優秀經典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案解紛,多措并舉:以調解方案設計為核心,成功化解上市公司1.66億金融債務危機
案件概況:原告某某銀行杭州分行因與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方之間的多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涉案本金總額高達1.66億元,涉及多達22份獨立的借款合同,且被告一為上市公司,案情重大復雜。其他被告分別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不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及應收賬款質押等多種形式的擔保。案號為(2024)浙0105民初號,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XX法院審理。
辦案結果:本案經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調解協議核心內容包括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歸還全部22筆借款合同項下本金合計1.66億元及相應合同約定利息;被告需在規定日期前提供評估價值不低于3000萬元的非限售房產作為新增抵押;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76,000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費等。
律師作用: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銀行委托后,代理律師王全明、高XX對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確立了“以訴促談,爭取最優調解方案”的代理策略。精細梳理債權債務,對22筆借款合同的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措施進行了逐一核對和分類,明確了各被告的法律責任范圍;評估擔保資產價值,對被告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權、股權質權、應收賬款質權以及多處房產抵押權的合法有效性、變現可能性及價值進行了專業評估,為談判和方案設計奠定了基礎;設計結構化調解方案,主導設計了一套附有多重條件的分期履行調解方案,設置了分三階段償還本金的時間表,約定了被告需提供額外資產抵押作為履約增信,并設置了嚴密且具操作性的違約觸發條款;主導法庭調解談判,與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進行了多輪有效溝通與談判,最終促使各方就上述復雜的結構化方案達成一致,將潛在的漫長訴訟和執行過程,轉化為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風險可控的調解協議。
案例二:《從861萬到811萬,二審“精準切割”為企業減損50萬;看股權回購案中“名股實債”抗辯如何被破解》
案件概況:這是一起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派生訴訟及股權回購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24)浙01民終號,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為股份有限公司等,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為衢州市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為衢州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本案涉及《增資協議》履行、股權回購條件成就、投資收益支付及“名股實債”性質認定等爭議。
辦案結果: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向合伙企業支付收購價款8,111,666.67元及相應違約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萬分之三計);在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后,第三人應將涉案30%股權變更登記至上訴人名下,合伙企業及被上訴人應予協助;駁回被上訴人其他訴訟請求及上訴人其他反訴請求。
律師作用:上訴人委托王全明、鄭XX律師代理此案。在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被上訴人衢州XX關于支付回購款及違約金的訴請,駁回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后,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王全明律師等為上訴人主張雙方已于2018年達成提前回購合意、款項性質應抵扣、協議屬“名股實債”應無效等,并提出程序異議。二審中,上訴人提交新證據主張事實變更,王全明律師團隊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辯論,雖法院未采納關于“名股實債”及已達成回購一致的核心主張,但成功使法院認定2018年轉賬500,000元性質為投資收益,應從回購款中扣除,為上訴人企業減損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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