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案母親想幫兒子找份工作 訂婚強奸案男子將于5月4日出獄
一份曾經引爆全網的“訂婚強奸案”判決,如今正在劃上句號。2026年5月4日,當事人席某某將刑滿釋放。其母親為他準備好了新衣服,表示“出獄那一刻,我兒子不再是罪犯”,想帶孩子回歸正常生活。然而,社會輿論并未因此平靜,該案的司法意義反而愈發深遠。
這是一起因訂婚后的性行為引發的刑事案件。2023年1月,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后確立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舉辦訂婚儀式,男方交付彩禮10萬元和一枚金戒指,承諾婚后一年在房產證上加名。然而僅僅一天后,婚房內的性行為就讓這段關系走向了徹底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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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席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的要求后,遭到了女方的明確拒絕。被害人此前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就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然而席某某不顧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抓住榻榻米上的窗簾予以抵抗,將窗簾拉下。事發后,被害人情緒激動,跑去沖洗,急于離開,席某某卻將她的手機拿走并將其反鎖在屋內。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和打火機點燃窗簾想引起注意,席某某滅火時她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又被追上并被強行拽回——這一幕被電梯監控完整記錄下來。
2023年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上訴至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4月16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同時指出,案發后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并通知男方領取,但男方拒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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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米煮成熟飯”到法治紅線:一紙婚約買不來性同意權
本案判決的核心法律邏輯,必須放在中國相關法律框架下來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的保護對象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只要違背了對方的主觀意愿,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發生性關系,即可構成本罪。而與雙方是否已經訂婚、是否正在戀愛、是否即將結婚,在法律上毫無關系。
大同中院二審審判長就此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定性——“男女婚戀的核心要義,永遠是自愿且明確的合意”。司法邏輯非常明確:無論雙方處于何種親密關系階段,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性的自由決定權始終不可侵犯。 私下簽訂的訂婚彩禮協議、房產證上加名的承諾、雙方之間的戀愛關系,都不構成對性行為的法律默示同意。所謂“都訂婚了就等于是默許了發生關系”的陳舊觀念,在法律面前已被徹底否定。
一些輿論曾糾纏細枝末節,聲稱“女方處女膜未破裂”所以不可能構成強奸。法院對此進行了明確澄清: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根本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這一回應,從科學事實層面堵住了用生理陳舊觀念沖淡核心事實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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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鏈的眼見為實:鐵證擊碎了所有“喊冤”的邏輯
在長達數年的輿論爭議中,電梯監控視頻的曝光堪稱回應“喊冤”聲音的最有力一擊。在視頻公布前,一些公眾對女方持懷疑態度,甚至為男方辯稱是“騙婚”或“自愿后被敲詐”。視頻畫面清晰顯示——席某某死死拽住被害人的手臂,被害人猛烈試圖掙脫卻無濟于事,被強行拖入電梯。肢體語言展現出的抗拒和無助,比任何法律條文都更具直觀說服力,讓所有關于“自愿”的質疑迅速失去根基。
除了電梯監控,法院審理中形成了一條完整、扎實的證據鏈:被害人受傷情況被固定——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其手腕、雙臂有淤青;現場痕跡確鑿——臥室榻榻米上被拉下的窗簾、客廳被點燃的窗簾被勘驗筆錄和照片記錄在案;DNA鑒定結果成立——現場床單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及混合DNA基因分型。電話錄音中席某某對“你把某某強暴了”的回答是“哦哦,對對”。在行車記錄儀音頻中,席某某對女方母親說“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被害人的陳述和母親的證言相互印證,110接警電話中被害人泣不成聲的錄音證明了案件發生后的應激反應。
證據在量上充分,在質上扎實,形成了一個從案發前、案發中到案發后無法辯駁的閉環。因此,最終選擇無視電梯監控等確鑿證據,仍然為席某某“喊冤”的論調實則難以站住腳。至于“女方為了錢和房誣告”的傳言,法院查明:案發后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及金戒指退還至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是男方拒不領取。這一事實,徹底動搖了誣告的經濟動機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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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案與司法回應:為什么這是一堂影響全社會的法治公開課?
這起案件遠不只是個案層面的勝敗輸贏,而是對我國現代法治精神的一次系統性校準。2026年2月8日,該案正式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同年5月14日,該案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庫。
入選國家級典型案例,意味著該案的裁判規則將為全國各地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制度性參照,其核心就是確立“訂婚事實不影響強奸罪認定”的司法標準,明確否定“訂婚就有性權利”的錯誤社會認知。
但本案的深層難點也恰恰在此:一些根深蒂固的陳舊社會觀念與法律明文規定之間存在尖銳矛盾。“法律保護的權利比世俗人情更高”“簽了彩禮協議也給過錢了就等于有了‘性權利’”“發生關系后再鬧就是騙婚”等看法,依然在民間輿論場中存在。法律保護的是事實上的暴力與反抗,而不是物質上的等價交換。 給十萬元彩禮、承諾房產證上加名,并不能讓性行為從“違背意志”變成“雙方自愿”。
更值得關注的是,由于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法院依法對該案不公開審理。但被告人母親作為二審辯護人,多次擅自將涉及被害人隱私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予以訓誡。這也成為中國司法程序中訴訟參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得到明確嚴厲規制的重要范例。
寫在最后:法律的守護從未缺席,社會的共識需要繼續凝聚
5月4日夜理刑滿后,席某某將回歸社會,但他留下的這起案件值得每一個人反復思考。
這起案件揭示了兩個冰冷而明確的事實。 其一,性行為的法律邊界是客觀存在的,且任何情感關系、物質支付、訂婚儀式都不能模糊這一邊界。 它保護的核心是意志自由和身體自主,而不是婚姻的承諾或彩禮的承諾。其二,證據才是唯一可靠的武器——對司法實踐而言如此,對公眾理性而言同樣如此。電梯視頻和床單DNA讓這場輿論拉鋸戰回歸了事實本身。
但更深層的追問必須拋向每一個普通人:自認為真誠的婚戀,一旦演變成暴力,究竟是親密關系還是事實犯罪?賦予性伴隨意進行身體處置的權利,到底依托什么權威——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自愿同意,還是僅僅是社會習俗中不成立的慣性?
性同意權雖無時效限制,但其法律紅線卻能持續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尊嚴。每一次震動全網的案件,都是公眾在社會共識層面共同勘誤的機會。本案最重要的象征意義,或許就在于推動整個社會從根深蒂固的傳統關系中,真正學會在最私密的私領域里尊重“不”的權利。 權利意識與法治精神,并非一蹴而就,但每一步司法進展,都標志著社會文明的悄然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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