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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結合張某杰案,以及昨天提到的賈某販賣毒品案,分析認罪認罰后又上訴的問題。
2023年4月,張某杰伙同他人在青島注冊公司,通過網絡搜集個體工商戶信息,冒充政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欺騙個體工商戶支付工商年報補審費用,詐騙金額82萬余元,在2023年11月被抓獲。
一審階段,張某杰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具結書。2024年7月,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宣判后,張某杰不服,以主要犯罪事實不成立為由提出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其認罪認罰后又反悔,否認主要犯罪事實,應當取消因認罪認罰獲得的從寬處罰,遂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經全面審查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張某杰在無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否認主要犯罪事實并提出上訴,其認罪認罰的事實基礎已喪失,原審從寬量刑不再適用。據此,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不變,也就是說,刑期比一審增加了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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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認罪認罰后上訴,張某杰為什么比賈某加刑更重?
我們之前講過的賈某販賣毒品的案子,賈某認罪認罰一審判一年兩個月,之后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又被加刑兩個月(改判一年四個月)。為什么同樣是反悔上訴,賈某加兩個月,張某杰加三個月?
一方面,詐騙罪的量刑起點本來就高。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張某杰詐騙82萬余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的門檻,法定刑起步就是十年。一審認罪認罰后從寬判處十年三個月,已經是比較輕的了。二審加刑到十年六個月,仍然在最低刑附近,但其宣告認罪認罰從寬已被取消的意義極其強烈。
另外一方面,兩種反悔理由不同,一個是量刑過重,一個是否認主要犯罪事實。
賈某案中,賈某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但他沒有否認犯罪事實,只是認為判重了。而本案張某杰直接否認主要犯罪事實,聲稱犯罪事實不成立,這相當于推翻了認罪認罰的核心基礎,即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一旦否認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基礎就完全崩塌了。
從檢察院抗訴的角度看,對于僅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的案件,檢察院可以抗訴;但對于直接否認主要犯罪事實的上訴,檢察院不僅要抗訴,而且抗訴力度更強,因為被告人已經徹底推翻了認罪認罰的核心前提。
其實從賈某案到張某杰案,已經形成了清晰的司法裁判規(guī)則:認罪認罰后,無論是僅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還是直接否認主要犯罪事實上訴,只要沒有新事實、新證據,檢察機關基本都會抗訴,二審法院也都會取消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加回部分甚至全部刑期。
認罪認罰簽署前,請想清楚:你真的認罪嗎?你愿意接受這個刑期嗎?如果只是先簽了再說,判重了再上訴,那大概率會落得和賈某、張某杰一樣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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