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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法院|來源
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開發的網絡游戲擅自使用網劇《墨雨云間》的相關元素,并在游戲推廣中以設置任務、瓜分現金獎勵等方式,誘導用戶在網絡平臺發布關聯“墨雨云間”的話題內容,最終被法院認定侵犯改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墨雨云間》出品方5萬元。
01?
案情回顧
某在線視頻平臺運營公司享有《墨雨云間》的全部著作權。2024年6月2日,該劇在該視頻平臺獨播,播出期間在網上有很高的熱度,登上多個熱度榜。2024年11月,某在線視頻平臺運營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所開發的小游戲的兩個關卡中,以《墨雨云間》的知名片段作為藍本設置游戲內容,其關卡劇情、人物造型及場景設計等與涉案網劇對應內容基本相同。
同時,在《墨雨云間》熱播期間,某科技公司曾在網絡平臺發起《勇往游戲榜·炸裂腦回路任務》推廣活動,以吸引各大視頻號為其推廣涉案小游戲。推廣視頻多以涉案游戲關卡為主要內容,部分推廣視頻甚至直接以“墨雨云間”作為關鍵詞引流,活動相關推廣視頻播放量達223.3萬次。
某在線視頻平臺運營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改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某科技公司辯稱,其開發的網絡小游戲并非以原告某在線視頻平臺運營公司網劇《墨雨云間》為藍本設計,關卡核心玩法為類找茬模式,場景設計、構圖與同類型游戲的設計思路一致。同時其人物風格設計、關卡名字等元素均為貼合游戲內容的常規古風設計,與原告主張的涉案網劇無關。原告與被告主營業務不同,二者的用戶消費群體完全不同,不會使公眾誤認為網絡游戲與原告存在關聯關系,亦未給原告造成實際經濟損失。被告作為《勇往游戲榜任務》的活動舉辦者,在任務要求中并沒有設置任何與原告涉案網劇相關的內容要素,短視頻發布者在推廣視頻中使用涉案網劇作品名稱作為關鍵詞,屬于短視頻發布者自發行為,與被告無關。
02?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涉案游戲第172個關卡和第247個關卡內容中的人物造型、故事情節與涉案網劇第一集的內容基本相似。此外,涉案游戲中的人物造型僅在個別細節方面與涉案劇集存在差別,整體形象高度相似;雙方后續對話內容雖有不同,但核心故事情節均以“復仇”為主題,關鍵情節、脈絡能夠相互吻合、高度對應。因此,涉案游戲第172個關卡和第247個關卡實質是以闖關類網絡游戲的方式,再現并使用了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的故事情節、人物造型等,屬于對涉案網劇中獨創性表達的改編。該行為未經原告許可且用于游戲商業性運營活動,侵害了原告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編權。
原告主張“墨雨云間”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法院結合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予以認可。該案中,被告通過設置任務的方式,以瓜分現金作為激勵措施,促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發布關聯并突出標注“墨雨云間”的話題,雖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該第三人與被告存在聯系,但是被告開發運營的涉案游戲人物造型、故事情節與涉案網劇《墨雨云間》第一集的內容基本相似,第三人在發布涉案游戲的關聯話題時容易受被告開發的游戲內容誘導。同時,在第三人發布關聯、突出標注“墨雨云間”的話題,已構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墨雨云間”的情況下,被告以現金獎勵的方式誘導并鼓勵第三人實施上述行為,系教唆侵權,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03?
法院裁判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權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模式和主觀故意程度等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某在線視頻平臺運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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