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從“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提質”,城市更新與征地拆遷已成為優化城市空間結構、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法治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亦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給予公平補償。然而,在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的交織博弈中,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補償的公平性始終是社會關注的核心。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裴海東律師依據現行法律條文及最高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城市更新與征地拆遷中的法律要點,供廣大被征收人及社會公眾參考。
城市更新不得逾越公共利益邊界
城市更新項目常涉及舊城區、城中村的改造,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改造均可直接動用國家征收權。征收行為必須嚴格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啟動一切程序的前置條件。實踐中,部分商業開發項目試圖“搭車”征收,混淆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裴海東律師指出,必須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進行審查:征收決定須符合國防和外交需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公共事業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等法定情形,方可啟動征收程序。特別是舊城區改建項目,不僅要求符合公共利益,還必須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過科學論證和公眾意見征求后方可實施。若項目實質為商業開發而借“舊改”之名,則涉嫌行政權力越位,被征收人有權對征收決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此外,房屋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審查維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包括作出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職權、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否合法、征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等方面。
補償公平性的法治保障與司法審查
“無補償則無征收”,補償的公平性是衡量被征收人財產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關鍵標尺。在集體土地征收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立了“市場比較法”的核心地位。同時,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若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不僅不能增加補償費用,相關違規建設部分一律不予補償。房屋價值評估是確定補償數額的關鍵環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當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賦予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進一步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這是糾正評估偏差、維護公平補償的重要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在審查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時,重點審查補償決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評估程序的合法性、補償決定內容的合法性,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事項是否合法合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具體,并明確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差價。
城市更新并非法外之地,征收拆遷更應恪守法治精神。無論是公共利益的嚴格論證,還是補償標準的市場導向,都指向了對公民財產權這一憲法性權利的尊重與保護。裴海東律師強調,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是否合法、評估時點是否合規、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報告送達是否有效,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成為影響補償數額的關鍵變量。被征收人應當善用復核、鑒定等法定救濟工具,在遭遇征收補償決定時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