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兩起刑事相關事件同步引發全網關注:一是 4 月 8 日,某省級體育訓練中心就知名未成年奧運冠軍長期遭受網絡侮辱、誹謗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已受理案件并進入刑事程序,涉事微信群公然發布 “禁止攻擊其他運動員(該冠軍除外)” 的公告,群內長期發布針對當事人的侮辱性言論與人身攻擊內容;二是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以清單式規定明確了 “機鬧” 行為的刑事定罪量刑標準。針對這兩起熱點事件背后的刑事法律問題,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作出如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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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名運動員遭網暴案:網絡侮辱誹謗的刑事追責邊界,“口嗨” 不是免責理由
1. 涉事行為已觸碰刑事紅線,涉嫌侮辱、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案中,涉事人員在 200 余人的微信群內,長期發布針對當事人的侮辱性外號、人身攻擊言論,甚至通過群公告明確將其列為唯一可攻擊的對象,屬于典型的 “公然侮辱他人” 行為;若存在捏造事實惡意抹黑、誹謗當事人的內容,還將構成誹謗罪。
很多網友誤以為,網絡上的 “口嗨”“吐槽” 只是民事侵權,不會觸犯刑法,這是典型的法律認知誤區。陳胡月律師特別指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二年內曾因誹謗、侮辱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誹謗、侮辱行為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涉事言論在微信群內長期傳播,受眾范圍廣,且針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攻擊,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完全符合 “情節嚴重” 的認定標準,公安機關依法啟動刑事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2. 本案符合公訴條件,無需被害人自行自訴
很多人知道,侮辱、誹謗罪通常是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本案中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并非程序違規,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訴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兩高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利用信息網絡侮辱、誹謗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無需被害人自行自訴。
本案中,當事人系未成年人,且是國家知名運動員,涉事侮辱行為持續時間長、傳播范圍廣,嚴重擾亂了網絡公共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完全符合公訴案件的適用條件,這也是本案能夠直接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據。
3. 網絡平臺與群組管理者,同樣負有法律責任
本案中,涉事微信群的群主、管理員,同樣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網絡安全法》及相關刑事司法解釋,網絡群組的管理者,對群內的違法信息負有管理、移除義務,若明知群內長期存在侮辱、誹謗他人的違法犯罪內容,仍不履行管理義務,放任違法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或單獨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若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若明知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犯罪,仍不采取措施,還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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