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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麗江分行(下稱“郵儲銀行麗江分行”)與舒某甲、劉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部分判決,改判兩名被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額外承擔銀行支出的4800元律師費。
這起看似標的不大的案件,折射出借貸合同中違約責任認定、遺產債務清償范圍的法律爭議,也牽扯出普通家庭面對親人離世后債務糾紛的無奈。
事件的源頭,要追溯到2021年的一筆個人消費貸款。當年9月14日,舒某乙(案件核心被繼承人)與郵儲銀行麗江分行簽訂《郵享貸-個人額度借款合同》,郵儲銀行麗江分行同意向其提供26萬元的循環借款額度,額度存續期為60個月,其中前30個月可申請單筆貸款,每筆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存續期。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責任,尤其注明:若舒某乙未如期歸還本息,需承擔銀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然而,舒某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25年2月28日,其尚欠銀行借款本金130150.55元、利息5814.37元,合計135964.92元。
更為特殊的是,舒某乙已于2024年5月26日死亡,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債務應由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
經查,舒某乙的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劉某(65歲)和兒子舒某甲(33歲),兩人分別領取了舒某乙的遺產:劉某領取職業年金133368.17元、養老保險個人部分100892.76元、公積金46715.01元;舒某甲領取了以舒某乙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款60877元。
為追回欠款,郵儲銀行麗江分行于2025年向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要求兩名被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后續罰息、復利外,還主張其為實現債權支出的4800元律師費也應由兩人承擔,同時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予以確認,認可銀行與舒某乙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舒某乙未按時還款已構成違約,兩名被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償責任。
但對于律師費的主張,一審法院給出了不同意見:法院認為,舒某乙未能按時還款的原因是其死亡,而非故意違約,因此駁回了銀行要求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最終,一審判決舒某甲、劉某在繼承舒某乙遺產范圍內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35964.92元,駁回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8元(減半收取)由兩名被繼承人負擔。
一審判決作出后,郵儲銀行麗江分行不服,于2026年3月11日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核心訴求就是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4800元律師費的主張,并由兩名被繼承人承擔二審訴訟費用。
郵儲銀行麗江分行在上訴理由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駁回律師費請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其一,借款合同已明確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其二,違約責任不以“故意”為構成要件,舒某乙未按時還款的事實明確,其死亡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因違約產生的債務,應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其三,4800元律師費是銀行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與舒某乙的違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符合麗江當地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理應納入違約損失范圍,這既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是對違約行為的懲戒,有利于維護金融秩序。
面對銀行的上訴,被上訴人劉某作出答辯,道出了家庭的困境與委屈。劉某稱,其與兒子雖繼承了舒某乙的遺產,但這些款項已全部用于償還舒某乙生前的其他債務,剩余部分也用于舒某乙的安葬事宜,目前兩人已無能力支付律師費和剩余債務。
劉某還表示,其丈夫舒某乙若在世,完全有能力償還貸款,但其死亡與職務有關,自己本就十分委屈。此外,她認為律師費是郵儲銀行麗江分行起訴產生的費用,應由銀行自行承擔,且一審時她曾提出每月分期還款的協商方案,但遭到銀行拒絕。
因經濟困難,劉某一審判決后雖也不服,卻因無力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而放棄上訴,同時強調其與兒子并未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不應承擔額外責任。被上訴人舒某甲未作任何答辯。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案件,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最終,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關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償內容;撤銷一審判決中駁回銀行其他訴訟請求的部分;判令舒某甲、劉某在繼承舒某乙遺產范圍內,額外償還銀行律師費4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兩名被繼承人負擔。該判決為終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案的判決,明確了遺產債務的清償范圍不僅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還涵蓋了合同約定的、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律師費,厘清了“非故意違約”不能免除違約方合理債務的法律邊界。
對于銀行而言,判決維護了其合法債權及合同約定的權益;對于劉某母子而言,則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全部債務,凸顯了“繼承遺產必擔債務”的法律原則。業內人士表示,此類案件也提醒公眾,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應充分了解違約責任條款,同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也需清楚自身需承擔的債務責任,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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