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共同舉債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屬于舉債方個人債務,配偶無需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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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后債務糾紛案,判決駁回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擔網貸債務的訴訟請求,認定案涉 4.2 萬元債務為男方個人債務,女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陳某與李某于 2019 年 12 月登記結婚,2023 年 8 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2024 年 1 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在多個網貸平臺以個人名義借款,截至離婚時仍有 4.2 萬元借款尚未償還。借款期間,陳某曾在借款后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數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數千元,李某亦有多次向陳某轉賬的記錄。
離婚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上述 4.2 萬元網貸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承擔一半債務及相應利息。李某辯稱,陳某所借款項主要用于其個人投資、償還舊債及支付工人工資,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對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債務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案涉借款雖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陳某以個人名義向網貸平臺借款,李某并未在借款憑證上簽字,事后亦未對債務進行追認,無證據證明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陳某雖有向李某轉賬小額款項,但雙方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無法證實李某知曉轉賬款項來源于網貸借款,亦無法證實案涉借款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陳某未能舉證證明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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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說法
本案審理中有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債務既無夫妻雙方共同舉債的合意,亦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被法院認定為男方個人債務,這一裁判完全符合民法典的核心規定。關于分居期間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通常已不再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的開支大幅減少,一方在此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優先推定為個人債務。舉債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承擔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不僅要證明債務真實存在,還需證明該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陳某在與李某分居期間舉債,其提交的轉賬記錄無法證實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關于小額轉賬與共同債務的邊界認定。司法實踐中,并非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有轉賬,對應的債務就必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審查轉賬的金額、頻率、用途,以及借款的整體流向、夫妻雙方的收支情況等。本案中,陳某雖向李某轉賬數千元,但雙方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轉賬金額與借款總額差距懸殊,無證據證明轉賬款項與案涉網貸借款存在直接關聯,因此不能以此推定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不能以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也提醒婚姻雙方,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舉債,應堅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避免無故背負不屬于自己的債務;同時在離婚糾紛中,面對一方主張的共同債務,應積極舉證,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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