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決書,就夏某、楊某訴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常州分行”)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夏某、楊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駁回其近734萬元索賠的判決。
該案核心圍繞“銀行及工作人員是否履行合規銷售義務”展開,雙方就理財經理推介行為、風險測評與雙錄流程合規性等爭議焦點各執一詞,判決書披露的細節不僅還原了整個糾紛的來龍去脈,也折射出私人銀行銷售環節的合規爭議。
據該案終審判決書((2026)蘇04民終54號)及雙方舉證材料顯示,夏某、楊某系夫妻關系,案涉投資資金為二人共同財產。
2020年起,夏某成為平安銀行常州分行私人銀行客戶,由平安銀行理財經理張某專屬服務。夏某初始風險測評結果為“穩健型”,核心投資需求為資產保值、注重流動性與安全性,適合低風險、穩健型金融產品。
2020年至2021年期間,在張某的推介下,夏某1通過該行APP先后購買4款金融產品,合計投資1601萬元,其中風險等級R3及以上的高風險產品占比超62%,達1001萬元,涉及信托、私募基金等類型,投向集中于房地產、境外股票等高波動領域,與夏某1的風險偏好存在明顯差異。
2022年起,案涉產品陸續出現兌付困難或虧損,截至2025年6月10日,夏某、楊某主張的本金損失達6854213元,利息483255.63元,合計7337468.63元。
為維護權益,二人于2025年將平安銀行常州分行訴至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后因不服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于2026年1月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二人累計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35530元。
私人客戶指控5方面違規
該案的核心爭議,集中在平安銀行常州分行及理財經理張某的銷售行為是否合規,雙方就相關細節提交了充分證據,立場截然相反,客觀呈現如下:
夏某、楊某夫婦主張,平安銀行常州分行及理財經理張某存在系統性違規銷售行為,是導致其巨額虧損的主要原因,核心指控集中在五個方面,均有相應證據支撐。
其一,理財經理張某虛構“私人銀行VIP專屬”特權,弱化產品風險。夏某、楊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在推介產品時,多次強調“一般人買不了,專門為VIP定制”“私人銀行VIP專享”等話術,將高風險產品包裝為“身份象征”。例如2020年5月推介“平安信托翔遠230號”時,張某明確告知該產品“300萬起售,是私人銀行VIP專屬,一般客戶無法購買”,并暗示購買該產品是身份的體現,刻意引導夏某忽視自身“穩健型”風險承受能力,放松對產品風險的警惕。
其二,張某違規承諾收益、夸大產品回報,違反監管規定。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金融產品禁止承諾收益、夸大宣傳。夏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0年2月,張某開篇即向夏某1承諾“基金一年能幫客戶賺30%”,彼時夏某明確告知張某“我農行基金虧了5年了”,明確表達了對虧損的恐懼和對穩健收益的需求,但張某未予重視,仍以高收益誘導投資。后續推介“平安信托翔遠230號”“中國民生信托-至信1045號”時,張某又多次強調“8%以上收益”“100%保本兌付”,虛構產品收益前景。
在推介“柏某長期全球增長6號”私募基金時,張某的行為更為突出。其向夏某1發送的產品信息中,重點突出“近10年累計回報883%,2020年103.5%,2019年35.1%”等盈利數據,卻刻意隱瞞該產品2018年、2016年分別為-0.9%、-3.3%的虧損記錄。
更關鍵的是,夏某在微信中明確表示“私募有1300多萬很多了”,可見其對私募產品風險認知空白,但張某不僅未解釋私募與信托產品的風險差異,反而誤導稱“這個是信托,不是基金”,混淆產品類型,導致夏某1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高風險私募基金。
其三,張某隱瞞產品核心風險、制造稀缺性,誘導盲目交易。夏某、楊某主張,張某推介產品時,僅披露“亮點”,對底層資產風險刻意隱瞞,同時通過制造緊迫感迫使倉促決策。
例如2020年6月推介“中國民生信托-至信1045號”時,張某僅強調“土地抵押率低、新力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增信措施,未披露融資方新力集團當時已出現的債務危機及產品兌付風險;同時以“10點搶、手速要快”“客戶等一兩個月沒買到”“預計1日售罄”等話術,誘導夏某未充分了解風險即完成購買。
類似地,推介“平安信托翔遠230號”時,張某僅強調“擔保人榮盛發展為房地產百強企業”“項目位于重慶核心位置”等優勢,未告知該產品底層資產為重慶榮盛城房地產項目,受行業調控影響存在較大兌付風險。后續該產品因融資人無法按期回購資產收益權,于2022年6月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目前處于司法執行階段,抵押物處置無實質進展。
其四,風險測評弄虛作假,雙錄流程存在根本性瑕疵。夏某、楊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夏某1的風險測評結果在2019年至2023年間多次異常變更:2019年2月為“平衡型”,2020年2月為“進取型”,2021年3月先后變為“平衡型”“成長型”,2023年11月又變為“穩健型”,4年間覆蓋全部5類風險等級,不符合普通投資者風險偏好穩定的理性特征。
更關鍵的是,平安銀行常州分行無法提供2020年至2021年夏某風險測評的原始系統操作日志、原始測評視頻、試題等核心數據,僅提交“當前操作演示視頻”和單方制作的Excel匯總表。
夏某、楊某主張,張某曾教唆其“點擊無銷售人員介入以繞開風控”,結合測評結果異常,足以證明測評系張某或銀行代操作,目的是匹配高風險產品銷售,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代操作可能性進行審查。
雙錄環節的問題同樣突出。“平安信托翔遠230號”雙錄視頻中,出鏡人為夏某,但所有風險確認問題均由案外陌生男子代答,違反《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完整記錄消費者確認風險重點環節”的強制性要求;“中國民生信托-至信1045號”雙錄中,客服朗讀風險提示磕磕絆絆、多次口誤,自身無法通順表述風險,難以確保夏某充分理解;“高某某瑞優選11號”雙錄在醫院嘈雜環境中錄制,存在小孩尖叫聲等干擾音,客服多次更正表述,夏某回答倉促草率,無法證明其已充分了解風險。
夏某、楊某認為,平安銀行將私人銀行雙錄交由非專業團隊操作,是以形式合規掩蓋實質違規。
其五,平安銀行未履行私人銀行客戶的綜合資產配置義務。夏某、楊某主張,作為私人銀行客戶,其與銀行實質成立信托屬性的委托關系,銀行應履行綜合資產配置義務,實現風險分散。但夏某1601萬元投資中,高風險產品占比超62%,且集中投向房地產、境外股票等高波動領域,完全未實現風險分散,與“穩健型”需求嚴重不符,一審法院僅審查單個產品與單次測評的匹配性,忽視整體組合風險,屬于誤判。
平安銀行反指對方斷章取義
針對上述指控,平安銀行常州分行在一、二審中均予以否認,辯稱其已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存在違規行為,核心答辯意見如下:
首先,夏某系經驗豐富的投資者,自主決策購買產品。該行提交的交易記錄顯示,夏某自2020年起多次通過該行系統自主購買中高風險金融產品,累計交易金額達2700余萬元,其簽署的合格投資者承諾函、認購風險聲明書等文件,均明確載明產品風險,確認孳息風險自主決策。案涉產品風險等級與夏某1購買前的風險測評結果完全匹配,系統強制限制僅能購買適配產品,不存在推薦不適當產品的情形。
其次,張某的推介行為屬于正常產品推薦,未違反監管規定。該行辯稱,張某提及“VIP專屬”僅為說明產品門檻,未虛構特權;展示歷史業績系客觀信息,未承諾收益;夏某1、楊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系斷章取義,不能證明存在欺詐或誤導。該行內部風控流程嚴格,所有銷售行為均通過系統審核與雙錄留痕,不存在系統性違規。
再次,風險測評與雙錄流程合規有效。該行主張,風險測評需夏某賬號、密碼及現場實時操作,夏某否認本人操作,應舉證證明代操作事實,一審法院認定測評有效并無不當;雙錄雖存在環境噪音等輕微瑕疵,但核心風險提示內容完整,夏某確認清晰,不影響實質合規性,夏某、楊某所述“實質性違法”無事實依據。
最后,夏某、楊某主張的損失尚未確定,索賠缺乏依據。該行認為,“平安信托翔遠230號”處于司法執行階段,“中國民生信托-至信1045號”債務人處于破產重整程序,最終損失金額無法確定,不符合《九民會議紀要》關于實際損失的認定條件;2025年金融監管新規不溯及既往,案涉銷售行為發生在新規實施前,一審未適用新規符合法律規定;私人銀行業務以代銷關系為基礎,該行無需承擔資產配置或信托受托人的義務,夏某1、楊某混淆了代銷與委托理財的關系。
此外,二審中夏某、楊某補充提交了常州金融監管分局出具的兩份信訪處理意見書作為新證據,擬證明銀行存在違規行為,但平安銀行常州分行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認為信訪處理意見不能作為認定銀行違規的直接依據。
法院審理過程中,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包括微信聊天記錄、雙錄視頻、風險測評材料、信訪處理意見書、產品合同及相關監管規定等,并組織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一審法院認為,金融消費者索賠應以實際損失為原則,案涉兩款信托產品仍處于司法處置或破產重整階段,損失金額尚未確定,夏某、楊某主張的“可能全額清零”僅為推測,缺乏事實依據;銀行已舉證證明其履行了適當性義務,產品風險與夏某1測評等級匹配,雙錄及相關文件證明風險提示到位,夏某1應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故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夏某、楊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銀行未盡適當性義務,其僅以張某部分不準確描述及雙錄輕微瑕疵主張銀行違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充分;銀行已履行將適當產品銷售給適合消費者的義務,夏某、楊某應承擔自主決策的風險與損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也給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了醒:“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是金融投資的基本原則,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時,應理性判斷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仔細閱讀風險提示,主動了解產品底層資產及風險等級,切勿因“高收益”“VIP專屬”等話術認定理財產品具備持續盈利性;若發現金融機構存在違規銷售行為,應及時留存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