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針對媒體和網民反映的“西夏區一小學生拒借車遭毆打還被搜家”問題,寧夏銀川市西夏區委、政府成立聯合調查組發布了情況通報。
![]()
經調查核實,該小學生被毆打情況基本屬實,涉及9名中小學生,其中6人動手打人、2人拍攝視頻、1人圍觀;公安機關已對1名15歲學生處以行政拘留12日(不予執行)并訓誡,對其余8名未滿14周歲學生出具《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決定書》并訓誡,學校同步給予紀律處分。
坦白講,看完通報,心情并不輕松。個人以為,這份通報存在三個“堵點”——它們,著實令人心里堵得慌。
01
關于行拘但不執行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涉事的15歲學生,被行拘12日但不予執行,這意味著,警方認定其未觸碰到這兩條紅線。但是,依據何在,通報卻未提及。
一年內是否兩次違法違反治安管理,很好查清楚,不難說明白。若是初犯但情節不嚴重、影響不惡劣,警方又何妨拋出“事實與理由”?
將認定依據“曬”出來,讓認定結果經得“曬”,行拘不予執行的決定,才更具說服力、公信力。
02
關于矯治教育措施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矯治教育措施,種類比較豐富。摘錄一部分,比如: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該法還規定: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猶記得,對于治安法的這一修改,當時的官方宣傳不吝稱贊。比如——新法填補了“免罰后無跟進”的空白,建立了一個“矯治教育閉環”。
但看西夏區的這份通報,被行拘但不予執行的15歲學生,接受了怎樣的矯治教育呢?
說起來其實就兩點:一是予以訓誡,二是責令其向受害人及家屬賠禮道歉。這幾乎是最低限度的“矯治教育”了。其作用,實在無法讓人樂觀看待。
若能更進一步,比如,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或參加社會服務活動,是不是更合理,矯治效果會更好?
03
關于入室搶劫指控
審視這起學生欺凌事件,其中最“扎眼”的一點就在于,部分施暴的學生,被指以脅迫的手段,進入被打學生家中翻找財物。
據4月20日極目新聞報道:
3月30日,被打的小學生家長,以家中遭入室搶劫為由再次報案。西夏分局受案后,該局刑偵大隊介入調查。目前,關于“入室搶劫”,警方還在做筆錄,暫未刑事立案。
入室搶劫的指控,不可謂不嚴重。但通讀官方通報,可以發現,調查組未直接對此進行回應。
勉強算是與之相關的,僅有一句“對其他涉嫌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正在全力依法開展調查”。
或許,“入室搶劫”是否成立,需要較為復雜的取證調查,當下還無法給出確定的信息。但是,清晰地披露警方的處理進展,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工作。
而且,不躲閃回避,不含糊其辭,不搞“文字藝術”,直面尖銳問題,是不是更能彰顯“官方態度”,更能贏得輿論的認可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