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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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阿某主張其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間在某縣氣象局從事保安工作。要求確認其與氣象局之間于2023年10月7日至1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氣象局對上述訴訟請求不予認可,認為雙方系勞務派遣用工關系,阿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工資也是某勞務派遣公司賬戶發放,與氣象局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法院查明,起初系某勞務派遣公司將空白不蓋公章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留在氣象局。待氣象局招聘上工作人員后,再讓被招聘人員簽字捺印,然后再轉交給某勞務派遣公司。待某勞務派遣公司蓋章確認后再返還給氣象局一份。
【爭議焦點】
阿某與氣象局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雙方未建立勞務派遣關系,與氣象局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經查涉案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辭職報告》中涉及阿某確認簽字非其本人簽字,故《勞務派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該情況下,阿某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在氣象局連續從事保安職責,其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阿某在氣象局履行保安工作職責,而安保工作系氣象局作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上述情形分析,可以認定阿某與氣象局之間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確認阿某與氣象局之間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提起上訴:勞務派遣協議已實際履行,屬勞務派遣關系
氣象局上訴理由:一審判決勞務派遣協議的效力認定存在重大錯誤,忽視氣象局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已實際履行合法勞務派遣關系的客觀事實。
氣象局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由某勞務派遣公司向氣象局派遣勞務人員,氣象局向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包含派遣人員工資、社保及服務費在內的勞務費用。
協議簽訂后,氣象局亦按照約定向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用。某勞務派遣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與阿某簽訂勞務合同并發放工資。
一審法院僅以“勞動者在氣象局處工作、受氣象局支配”為由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系混淆了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與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
二審判決:勞務派遣關系因缺乏真實締約意思表示和實質權利義務內容不能成立,阿某與氣象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勞務派遣關系的成立與否,核心在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形成真實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某勞務派遣公司主張其與阿某簽訂了勞務合同,但該合同落款處“阿某”的簽名經核查,并非阿某本人所簽。
某勞務派遣公司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簽名系阿某委托他人代簽或事后追認,且阿某明確表示對該合同不知情,從未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合意。
同時,某勞務派遣公司自認,其將空白未蓋章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留在氣象局,由氣象局招聘人員后讓被招聘人員簽字,再交由其蓋章備案。
該操作方式本身不符合勞務派遣的規范流程,無法體現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的真實締約意思表示。
此外,某勞務派遣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阿某進行過任何形式的用工管理,未向其告知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亦未履行過考勤、考核等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
雙方之間未形成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勞務派遣關系因缺乏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和實質的權利義務內容,依法不能成立。
關于氣象局主張其與某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合法有效、已實際履行,應認定阿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一方面,氣象局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僅能證明雙方就勞務派遣事宜達成了合意,但該協議的履行應以某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為前提。
本案中,氣象局與某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雖已部分履行,但該履行行為不能替代阿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成立。更不能以此否定阿某與氣象局之間實際形成的用工關系。
另一方面,工資發放主體并非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應結合用工管理、工作安排、勞動內容等核心要素綜合考量。
本案中,阿某的工資雖由某勞務派遣公司賬戶發放,但該工資的資金來源系氣象局支付給某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用。
且某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行為,本質上是受氣象局委托的代發行為,不能僅憑該發放行為就認定阿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阿某與氣象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正確的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
第一,氣象局系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阿某系符合勞動年齡的自然人,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
第二,阿某自2023年10月7日起在氣象局處從事保安工作,日常工作由氣象局安排、管理。
其工作內容包括日常保安值守及氣象局臺長安排的維修風速測量儀桿等工作,氣象局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阿某。
阿某受氣象局的直接勞動管理,雙方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
第三,阿某從事的保安工作,是氣象局作為事業單位正常運轉所必需的工作內容,屬于氣象局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四,阿某在氣象局處工作期間,獲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該報酬雖由某勞務派遣公司代發,但資金來源為氣象局。
且雙方口頭約定了工資標準,符合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核心特征。
上述情形均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要件,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氣象局主張“一審混淆勞務派遣工作形式與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概念”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該主張不能成立。
勞務派遣的核心特征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務使用關系”。
即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受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而用工單位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任務上的安排和指揮。
但本案中,阿某自始至終不受某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而是受氣象局的直接管理。
某勞務派遣公司未履行任何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務派遣的核心特征。
一審法院基于阿某受氣象局管理、從事氣象局安排的勞動、勞動內容系氣象局業務組成部分等事實,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非混淆法律概念,而是對勞動關系本質的正確認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14日
案號:(2026)新31民終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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