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團隊經辦了一起涉及兄弟糾紛的故意傷害案。案件事實清晰,當事人具備自首情節,已全額賠償并獲得受害方諒解,賠償金額也高于通常標準。
從法律層面看,這個案件即便不滿足不起訴條件,也完全符合“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情形。
更關鍵的是,我們團隊檢索到本地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案情幾乎與我們手頭的案件如出一轍:夫妻爭執,男方酒后致妻子輕傷,事后雙方達成諒解。
二審法院將一審的緩刑改判為免于刑事處罰。
而我們的案件,不過是當事人關系從“夫妻”變成了“兄弟”,且受害方在沖突中存在過錯。其余情節——賠償、諒解、自首——幾乎完全相同。
按說,在最高人民法院強調“類案同判”的司法環境下,這樣的先例應當成為裁判的重要參照。當事人理應獲得同樣的處理結果,否則司法公正就難以真正被感受到。
然而,現實往往比法律復雜。
為什么法院“不愿”判免予刑事處罰?
在與當事人溝通時,我們坦誠分析:從法律上講,免于刑事處罰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但一審法院很可能不愿下判。如果堅持,可能要經歷上訴、二審,耗時耗力,結果或可理想。
最終,當事人不愿承受程序與心理的雙重壓力,選擇了認罪認罰,接受了緩刑判決。
這引出一個核心問題:為什么在情節相似、先例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尤其是一審法院——仍然傾向于回避“免于刑事處罰”?
答案并非單純的法律適用問題,而更多牽扯到司法系統內部的運行邏輯。
一位外地檢察官曾私下透露,在他們看來,“免于刑事處罰”幾乎等同于“無罪判決”。一旦出現這樣的判決,檢察院的相關考核指標將受到顯著影響,甚至可能“一年工作白干了”。
這種壓力自然會傳導至法院,影響法官的裁判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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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種潛規則漸漸形成:即便案件符合免罰條件,檢察院也會通過各種方式與法院溝通,甚至施壓,避免出現“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
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定罪+緩刑”——既算“有罪”,又算“判刑”,各方“皆大歡喜”。
唯一的代價,是當事人的權益。
當“業績”凌駕于法律之上
這種邏輯看似荒謬,卻在現實中不斷上演。
辦案人員為了完成考核指標、避免負面影響,不惜忽略法律規定、無視類案指引,甚至無視當事人可能因一份有罪判決而承受的長期后果——就業受限、社會評價降低、生活全面受阻。
他們寧愿選擇“緩刑”,也不愿給出一個真正讓當事人有機會“改過自新、輕裝上陣”的免罰判決。
對他們而言,這是“安全”的選擇;
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制度困境下的個人犧牲。
爭取公正,需要付出代價
當下,在司法考核與個人問責的壓力結構下,期待法院自愿、主動地做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并不樂觀。
但這不代表我們應該放棄推動改變。
每一個類似案件,如果律師堅持專業辯護,當事人愿意承受程序之重,媒體與公眾保持關注,司法系統便多一分外部的審視與倒逼。
制度不會自動優化,它需要個案推動,需要敢于較真的人。
我們團隊經常對當事人說:“想要更好的結果,往往要付出更多代價。”
這代價可能是時間、精力,也可能是對不確定性的焦慮。但司法進步的微光,常常正是由這些不愿妥協的勇氣所點亮。
結語
法律條文是冰冷的,但司法應當有溫度。
當“類案同判”不止停留在報告里,當“免于刑事處罰”不再成為法官不敢觸碰的禁區,當考核指標不再凌駕于個案公正之上——那時的司法,才能更貼近人心,也更貼近法律真正的精神。
這條路還長,但我們不能因為漫長,就不邁出第一步。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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