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殘疾人聯合會關于2025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
就業獎勵企業名單的公示
根據《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辦法> 的通知》(晉財社[2023]2號)及相關政策要求,經企業自主申報、資料審核、實地核查等程序,擬對2025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企業給予獎勵。現將擬獎勵單位名單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一、擬獎勵單位名單
絳縣開發區路銀粉體有限公司
二、公示時間
2026年4月15日一2026年4月21日(5個工作日)
三、監督方式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通過電話、書面等形式向絳縣殘疾人聯合會反映。反映情況須實事求是,提供具體線索或證據,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監督電話:0359-6524240
絳縣殘疾人聯合會
2026年4月15日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促進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中共中央組織部等 7 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政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其條件
第四條 獎勵對象為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不含1.5%),且超出部分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單位。
第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簽訂協議后,其中一方計入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六條 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滿一年以上(含1 年)、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足額為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
第七條 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和其他單位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獎勵資金來源和用途
第八條 按照保障金管理原則,獎勵資金由保障金入庫的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
第九條 獎勵資金原則上用于殘疾人職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崗位培訓和無障礙環境改造等支出。財政全額負擔人員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技能培訓、勞動保護和無障礙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三公經費、獎金和津補貼發放等。
第四章 獎勵標準及金額
第十條 獎勵金額根據用人單位獎勵人數和獎勵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獎勵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 。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 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3級)的重度殘疾人按2倍計算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為用人單位所在縣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12)的50%。
第五章 提交材料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獎勵時,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并填寫《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請表》和《用人單位在崗殘疾人職工花名冊》。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每年3月 1日至4月 10日,攜帶規定的材料,到當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上年度獎勵。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及時辦理退件,并說明原因;符合規定的,按批次在當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在《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請表》簽署審核意見,于5月10日前報同級殘聯部門。
第十六條 同級殘聯部門在20 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按年度申報,對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的,視同自動放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條 市、縣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工作,受理申請、審核、發放等資料納入檔案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殘聯每年10月底前,將轄區超比例安排殘疾人獎勵工作情況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獎勵情況統計表》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第六章 工作職責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及監管等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維護殘疾人職工勞動權利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加強監督;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政策指導、材料審核和資金分配與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享受獎勵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就業崗位、工資待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要及時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取消該用人單位下年度申請資格,同時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在獎勵審核、資金發放中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