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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合計5689萬元,暫停新增蛋糕店鋪6個月。
4月17日,因“幽靈外賣”系列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7家電商平臺開出重磅罰單,其中抖音被罰沒合計5689萬元,備受關注。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10號),依據對當事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科技”)初步核查所發現的違法線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對抖音科技立案調查。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現場檢查、詢問抖音科技、電子取證、數據分析等方式,確定其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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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科技系“抖音”平臺的經營主體,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備案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該公司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經查,抖音科技平臺內裱花蛋糕經營者中,412家未取得有效裱花蛋糕經營許可;24家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證;17家上傳虛假的食品經營許可證。1家生產經營蛋糕、糕點等食品,其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未在“抖音”平臺上傳,在抖音科技對該商家的審核記錄中未顯示審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記錄。抖音科技未依法對上述454家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致使其進入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抖音科技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涉及店鋪454家,產生的交易額共計378886936.32元,平臺從上述店鋪取得的違法所得合計9492961.48元。
另查明,重慶轉單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夢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轉單平臺”)作為服務商入駐抖音科技平臺,提供轉單服務。抖音科技授權轉單平臺訂單信息查詢和物流發貨權限,使其可通過API接口調用訂單數據,幫助使用上述轉單平臺的商家(以下稱“轉單店鋪”)實現“一鍵轉單”功能,即允許轉單店鋪將消費者訂單轉交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消費具有特殊性,消費者基于對特定店鋪的品牌信譽、制作特點、衛生條件等信任而選擇下單。《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轉單店鋪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違規轉單違反上述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抖音科技作為電商平臺,與上述兩家轉單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明知或應知轉單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抖音科技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違法行為,涉及轉單店鋪379家(同時存在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鑒于該379家店鋪所產生的違法所得已計入抖音科技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復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抖音科技的營業執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ICP備案、抖音APP和抖音商城APP的資質證照頁面截圖;抖音科技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抖音科技提供的《招商標準及入駐規范》《即時零售招商入駐管理規范》《食品飲料行業管理規范》、商家入駐和商品上架的審核邏輯圖;對抖音科技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454家店鋪主頁、商品頁面和資質頁面截圖;電子數據;審計報告等證據。
2026年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向抖音科技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市監罰告〔2026〕8號),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抖音科技在法定期限內未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抖音科技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每家入網食品經營者在上線時,抖音科技均負有獨立、完整且不可替代的資質審查義務,對每一家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查失職均構成獨立的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考慮到抖音科技平臺內454家店鋪單店平均交易額在10萬元以上,平臺從每個店鋪取得的平均違法收入在1萬元以上。綜合抖音科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抖音科技按每未履行1家店鋪的資質審查義務處以10萬元罰款。現責令抖音科技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9492961.48元;
2.罰款45400000元;
3.責令抖音科技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6個月。
抖音科技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抖音科技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通過轉單平臺實施“轉單”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抖音科技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店鋪多、訂單數量大、交易金額高、社會影響范圍廣、食品安全風險大,違法情節嚴重。因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抖音科技作出責令停業處罰,對本違法行為不再重復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經綜合裁量,現責令抖音科技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2000000元。
綜上,市場監管總局責令抖音科技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9492961.48元;
2.對抖音科技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行為罰款45400000元;
3.對抖音科技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為罰款2000000元;
罰沒合計:56892961.48元(伍仟陸佰捌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肆角捌分)
4.責令抖音科技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6個月。
采寫:高超
編輯:高超
指導: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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