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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8月,鐘某,北京市某建材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企業經營需要,向某商業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300萬元。在申請貸款過程中,鐘某提供了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其中部分財務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差異。銀行基于該等材料向鐘某發放了300萬元貸款。貸款發放后,鐘某將資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按期支付利息。后因行業整體下行,公司經營困難,貸款到期后尚有部分本金未能按期償還,形成不良貸款。2025年12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騙取貸款罪對鐘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定鐘某采用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300萬元,數額巨大,且已形成不良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鐘某到案后辯稱,其提供的財務報表雖存在部分數據不準確的情形,但公司經營正常,貸款真實用于生產經營,且其始終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方案,不存在逃避債務的行為。鐘某的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緊急委托了北京專業的騙取貸款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鐘某,詳細了解了其貸款申請的背景、資金用途、還款情況等關鍵細節,并調取了公司的營業執照、貸款合同、財務報表、資金流水、還款記錄、與銀行的溝通記錄等全部證據材料。
趙律師敏銳地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鐘某的行為是否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是否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2026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以及《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騙取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1。然而,根據最高檢公訴廳的權威解釋,“不良貸款”不等于“重大經濟損失”——銀行商業貸款雖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后三類稱為不良貸款,但不良貸款盡管“不良”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損失,因此“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1。本案中,鐘某的貸款雖形成不良,但銀行尚未通過訴訟程序窮盡救濟手段,擔保人也尚未承擔擔保責任,實際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確定,不符合“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
趙律師還指出,鐘某的貸款資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有完整的資金流水和經營記錄佐證,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在案發前一直按期支付利息,貸款逾期系因行業整體下行所致,屬于商業風險而非刑事犯罪。
趙飛全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詳細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并多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從“重大損失”的認定和“主觀故意”兩個維度展開論證:
辯護詞節選:
“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對鐘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騙取貸款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是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才應予立案追訴。根據最高檢公訴廳《關于對騙取貸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有關問題的回復意見》的權威解釋,銀行商業貸款雖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后三類稱為不良貸款,但不良貸款盡管‘不良’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損失,因此‘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本案中,鐘某的貸款雖被銀行列入不良貸款,但銀行尚未通過訴訟程序窮盡救濟手段,擔保人尚未承擔擔保責任,實際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確定,在案證據無法證明銀行已遭受五十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鐘某不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鐘某提供的財務報表雖存在部分數據不準確的情形,但其貸款資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有完整資金流水和經營記錄佐證。鐘某在案發前一直按期支付利息,貸款逾期系因行業整體下行所致,屬于商業風險而非刑事犯罪,其在案發后始終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方案,從未逃避債務。在案證據無法證明鐘某具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綜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懇請貴院依法對鐘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趙律師還向檢察院提交了公司的資金流水、經營記錄、還款記錄等證據材料,并通過當面溝通詳細闡述了“不良貸款不等于重大損失”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檢察院經審查,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無法證明銀行已遭受五十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鐘某不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對鐘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鐘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記錄,得以繼續經營企業。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造成實際損失”爭取存疑不起訴的案例。根據最高檢公訴廳《關于對騙取貸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有關問題的回復意見》的權威解釋,“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在認定“重大損失”時,應當以偵查機關立案時實際確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為準,不能僅憑銀行出具的“不良貸款”結論認定損失。北京騙取貸款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把握“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以客觀證據證明本案不符合追訴標準,成功說服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北京專業的騙取貸款罪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精細化證據審查和構成要件辯護,為當事人爭取“無犯罪記錄”結果,充分體現了北京騙取貸款罪律師在證據辯護方面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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