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抖音集團發布了2025年反舞弊通報,過去一年共有五十余名員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有23家合作方被列入永不合作清單。這并非一家企業的“家務事”,而是整個互聯網行業反腐態勢持續深化的標志性切片。
一、利用“平臺軟權力”舞弊
抖音集團此次發布的通報披露了24起具體案件,從業務分布來看,電商與生活服務板塊成為舞弊行為的高發重災區。電商領域共有5起案件涉及多名前員工,相關人員主要利用職務便利為商家或供應商提供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
生活服務板塊問題更為突出,通報共披露了8起相關案件,違規行為集中在三大類核心情形:利用職務便利提供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騙取公司推廣資源,協助商家套取公司傭金、騙取或侵占公司補貼;利用工作之便配合外部人員實施詐騙,涉嫌嚴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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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涉案人員在案發時已經離職,但其違法犯罪行為仍被追查。這一細節釋放出明確的信號:離職并非“安全著陸”,違法行為的法律追訴不受雇傭關系的終止而失效。除電商和生活服務板塊外,抖音主平臺、中國廣告銷售平臺、番茄小說等部門亦有涉案人員被查處,說明舞弊行為并非某個特定業務線的獨有問題,而是平臺型企業共同面臨的結構性挑戰。
從涉案崗位和職位層級來看,抖音集團此次通報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是普通員工和中層管理人員,而非高層管理人員。這一現象并非抖音獨有。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近三年互聯網大廠內部貪腐案件中,73.23%發生在頭部互聯網企業,涉案金額共計約1.84億余元,個案平均犯罪金額超過197萬元。一個基礎運營崗位的員工,手握平臺資源分配的“軟權力”,就可能撬動巨額的不法利益。
從舞弊手法來看,“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是最常見的違規方式。這種舞弊模式在本質上是一種典型的權力尋租行為,但其載體和形式卻與傳統企業有顯著不同。互聯網公司的核心資產往往不是有形的廠房和設備,而是流量、數據、算法權限、審核權限等虛擬資源。這些資源分散在日常運營的每一個環節——從賬號解封、內容推薦、流量傾斜,到入駐審批、推廣資源分配、活動補貼發放——任何一個節點都可能成為舞弊的切入點。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其白皮書中首次系統提出了“平臺軟權力”的概念,將其定義為互聯網公司員工在網絡空間里掌握的準公權力。2020年至2024年間,在127起涉互聯網企業內部貪腐犯罪案件中,有39起案件涉及員工濫用“平臺軟權力”牟利,涉案金額超過6700萬元。這些數字背后,是一個個利用平臺規則漏洞和權限漏洞攫取私利的微觀故事。
舞弊行為往往不是孤立的個人行為,而是形成了一條涉及內部員工、外部商家、中介掮客的灰色利益鏈。通報中披露的不少案件都涉及“伙同外部人員”實施舞弊,例如抖音前員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外部人員為其關聯公司謀取不當利益;生活服務板塊有員工利用工作之便配合外部人員實施詐騙。外部商家的行賄動機清晰直接——用一筆“好處費”換取遠超其價值的流量傾斜、入駐資格或補貼套利。當舞弊從個別人的“一念之差”演變為有組織的“地下產業”,其危害性和治理難度也隨之指數級上升。
二、互聯網大廠反腐的集體行動
抖音集團的這次通報,并非孤立的企業內部事務,而是互聯網行業整體反腐態勢的一個組成部分。橫向對比來看,當前各大互聯網公司均在持續加大反腐力度。今年1月,騰訊集團發布通報,2025年全年,騰訊反舞弊調查部共發現并查處觸犯“騰訊高壓線”案件70余起,90余人被解聘,其中2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30余名涉案的外部人員也被一并依法處理。此前,阿里巴巴也曾披露,2025財年共有33起員工貪腐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近三年累計移送司法機關的員工貪腐案件已超百起。
互聯網大廠貪腐并非個例。據網經社不完全統計,近年來,互聯網大廠紛紛密集通報反腐案例,包括字節跳動、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美團、小米、快手、唯品會、360、滴滴出行、去哪兒、小米、作業幫、華為、網易、微博、亞馬遜、元氣森林、房多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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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大廠均已建立起專門的反腐內控體系。阿里巴巴設有“廉正合規部”,騰訊設有“反舞弊調查部”,字節跳動(抖音集團母公司)設有“企業紀律與職業道德委員會”,美團設有“重案六組”。這些專門機構的存在,標志著互聯網企業的反腐工作已經從“運動式”的突擊行動走向常態化的制度安排。
然而,治理的深化同時也意味著挑戰的升級。據《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分析,互聯網行業反腐存在多重難點:手段隱蔽性強,“內外勾結”式犯罪行為占比較高,不法利益形態虛擬化,“小官巨貪”和“平臺軟權力”尋租現象多發。數據顯示,在127件案件中,大量案件超過3年才案發,其中超過5年案發的案件有25件,超過10年案發的案件有3件。這意味著,舞弊行為一旦發生,往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處于隱匿狀態,等到東窗事發時,損失已經相當可觀。
抖音集團在通報中明確重申了其對舞弊行為“零容忍”的立場:如員工涉嫌違法犯罪,一經查實,集團將作辭退處理并永不錄用;對涉事合作方予以清退并永不合作。“永不錄用”和“永不合作”的雙重紅線,傳達出企業對違規行為的明確態度和堅決處置。同時,集團表示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追究涉案人員和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通報并非僅有懲罰性的“嚴打”面向,還強調了正向激勵機制。對于主動提供線索并積極配合的合作方,將酌情不列入永不合作主體清單;對于主動舉報腐敗、賄賂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集團將綜合考量給予獎勵。這種“嚴懲+激勵”的雙重管控模式,體現了抖音集團在反腐治理上的策略升級——不僅以高壓態勢震懾潛在的違規行為,還試圖通過激勵機制鼓勵內部舉報和外部監督,形成更廣泛、更深入的合規治理網絡。
在制度層面,抖音集團表示高度重視合規管理,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建設,加強合規文化傳播,建立高效、通暢的反饋及舉報機制。從制度設計到文化培育,從個案查處到系統預防,互聯網企業的反腐思路正逐步走向體系化和常態化。
三、互聯網行業反腐為何如此艱難?
要理解互聯網企業反腐的復雜性,就需要回到這個行業本身的結構性特征。中國互聯網企業從零到一、從弱到強的歷程,伴隨著極為快速的市場擴張和業務迭代。在“野蠻生長”階段,許多企業在制度建設上投入不足,合規管理的優先級往往讓位于業務增長的速度。正如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龔成所指出的,互聯網企業早期為快速擴張,在內控建設上投入不足,如今隨著平臺體量和規模的擴大,廉潔建設力度不斷加大,一場廉潔風暴正在互聯網行業悄然展開。
與此同時,互聯網行業的舞弊形態也呈現出與傳統行業截然不同的特征。傳統制造業中,資產多為有形物資,采購成本、產品利潤相對透明,舞弊行為相對容易被察覺和追溯。但在互聯網行業,大量資產以流量、數據、算法權限等虛擬形態存在,其價值和流向極難量化,舞弊行為也因此更加隱蔽。一名普通運營崗位的員工,只要手握賬號管理、流量分配或審核審批的權限,就可能利用這些“軟權力”進行尋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時延安指出,互聯網犯罪具有高智化、技術化特征,這一點在涉互聯網企業的腐敗犯罪方面也有著明顯的表現。民營企業反腐要做好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以及機制建設,同時發揮行業治理的積極作用。互聯網企業反腐不僅是企業自身的“家務事”,更影響著經濟發展整體風氣。
從抖音集團近年來的反舞弊數據來看,治理力度正在持續加大。2024年全年,抖音集團共有39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2025年的數據上升至50余人,增幅超過25%。這一增長既可能反映了舞弊行為的實際增加,也可能意味著企業的自查和發現能力在不斷提升。此前3月27日,字節跳動還曾披露2025年第四季度內部違規案例的處理情況,共對65名觸碰紀律紅線的員工予以辭退,其中10名違規員工因情節嚴重被實名通報,7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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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業從高速擴張轉向精細化運營的大背景下,各大互聯網公司正不斷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將反腐從階段性治理轉向常態化、制度化的長效機制。從機構設置的專門化到通報機制的定期化,從單一懲罰到激勵與約束并重,中國互聯網企業的反腐治理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制度化轉型。
然而,這條道路仍然充滿挑戰。業務高速發展帶來的“制度真空”和“監管盲區”,新型腐敗手段的不斷變異升級,取證難、立案難、追責難等多重困境,都是互聯網企業反腐必須直面的現實課題。2024年字節跳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9人,較2023年涉刑人數23人同比增長169.5%,這一增速本身也從側面反映了治理形勢的嚴峻。
從更大的視野來看,互聯網企業反腐不僅僅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問題,更關乎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當數以億計的用戶將生活、消費、社交嵌入平臺生態,平臺的治理水平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抖音集團此次反舞弊通報的意義超越了企業本身,它是整個中國互聯網行業走向成熟、走向規范的標志之一。50余人移送司法機關的數字背后,是企業刀刃向內的決心,也是行業發展從野蠻生長走向制度規范的歷史必然。
附:通報名單
1、Data前員工王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司云服務資源。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同時,王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電商前員工黃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對商家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同時,黃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電商前員工季某、陳某、韓某、錢某(案發時已離職),PICO前員工季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為商家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季某等三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上述五人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電商前員工劉某、余某利用職務便利,對供應商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該二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劉某、余某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電商前員工劉某利用職務便利,對外部機構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劉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抖音前員工宮某利用職務便利,對供應商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宮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抖音前員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外部人員為其關聯公司謀取不當利益。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李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8、抖音前員工王某受前同事樸某(案發時已離職)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樸某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王某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王某辭退。同時,王某、樸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9、抖音前員工張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在招標過程中為外部公司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同時,張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0、番茄小說前員工唐某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司激勵金。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唐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1、番茄小說前員工周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供應商提供不當幫助,并索取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周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2、企業合作與解決方案前員工楊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不當利益。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楊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3、生活服務前員工洪某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司推廣資源。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洪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4、生活服務前員工李某、張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為代理商謀取不當利益,并收受好處費。李某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李某、張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5、生活服務前員工李某、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協助商家套取公司傭金。該二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李某、張某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6、生活服務前員工盛某、甘某利用工作之便,配合外部人員實施詐騙。該二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盛某、甘某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7、生活服務前員工王某,協助商家騙取公司補貼,為商家提供資源傾斜并從中獲利。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王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8、生活服務前員工熊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為服務商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同時,熊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9、生活服務前員工姚某利用職務便利,對商家進行資源傾斜,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姚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生活服務前員工尤某利用職務便利,協助商家侵占公司補貼。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尤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1、生活服務前員工周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客戶及代理商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周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2、中國廣告銷售平臺前員工林某(案發時已離職)利用職務便利,為代理商謀取不當利益,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同時,林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3、中國廣告銷售平臺前員工劉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代理商及服務商謀取不當利益,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劉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4、中國廣告銷售平臺前員工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客戶提供不當幫助,并收受好處費。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集團已將其辭退。同時,張某涉嫌違法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附:2025年新增永不合作主體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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