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晚,天津海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泰發展,代碼:600082)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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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投資者告贏13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處罰預告,海泰發展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受損股民可依法索賠。
公告顯示,天津證監局查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1 年至2022 年,海泰發展作為中間商參與由下游公司主導的棉花貿易業務, 未能有效識別該類業務合同、單據和資金形成閉環,相關商品的風險、報酬未實質 性轉移,不應確認相應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 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其中營業收入分別虛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 1 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27.66%、45.88%;營業成本分別虛增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成本比例分別為31.22%、57.59%;利潤總 額分別虛增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比例分別為 17.77%、12.10%。
天津證監局認為,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虛假記載”。天津證監局擬決定:對天津海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各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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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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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22年4月30日至2026年2月27日期間買入海泰發展股票(代碼:600082),并在2026年2月27日收盤還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依法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22年4月1日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五糧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祥源文化、趙薇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蕭鋼構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輝豐股份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東方電子案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厲健律師接受中央電視臺、新華社、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人民法院報、第一財經等100余家新聞媒體采訪一千余篇(次)。執業證號: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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