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滿心期待地拆開快遞包裹,卻發現心心念念的商品是粗糙的仿冒品時,那種被欺騙的憤怒與無助感瞬間涌上心頭。在電商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網絡購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隨之而來的假貨問題也如影隨形。從名牌鞋服、高端化妝品到名酒家電,假冒偽劣商品在虛擬貨架上悄然流通,侵害著無數消費者的權益。面對“李鬼”商品,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陷入困惑:該直接找網店賣家理論,還是該向購物平臺投訴施壓?平臺作為交易的撮合方,是否應該為商家的售假行為“背鍋”?本文與你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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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銷售者)具有先行賠付責任
在絕大多數網購假貨糾紛中,與消費者直接建立買賣合同關系的網店經營者(即商家或銷售者)是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一順位主體。這是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經營者法定義務的必然要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這一“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打擊知假售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武器。司法實踐中,認定商家構成“欺詐”通常需要滿足幾個要件:商家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假宣傳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購買決定。
2024年3月,湖南省消費者唐某某通過抖音平臺以699元購買了一雙某品牌板鞋,商家再三承諾為正品且有品牌授權。收貨后經第三方鑒定為假貨。法院審理認為,商家知假售假的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決商家向唐某某三倍賠償共計2097元。案例清晰地表明,只要商家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無論其店鋪規模大小,都必須承擔法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對于食品、藥品等關乎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確立了“退一賠十”的規則: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浙江省常山縣消費者袁某在某電商平臺直播間花費6378元購買了4瓶茅臺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其中3瓶未開封的均為假酒。銷售者胡某辯稱自己只是出借身份,未核實商品來源。法院認為,胡某作為經營者,在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提出合理質疑后,未能提供合法的進貨憑證、質檢報告或官方授權文件以證明酒品符合安全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最終,法院判決支持袁某“退一賠十”的訴求,胡某需支付十倍賠償金6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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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具有合理審查責任義務
電商平臺作為網絡交易服務的提供者,其法律地位不同于直接銷售商品的商家。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的是“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而非直接的銷售者責任。平臺是否需要對平臺內商家的售假行為負責,關鍵在于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過錯。
法律為平臺設定了“合理注意義務”。這主要包括: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并定期更新;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在發現侵權線索時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平臺已經盡到了這些審查和治理義務,那么通常可以免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避風港”原則。
2024年6月,南京消費者王某某在某平臺“百億補貼”頻道購買了兩臺標注為“美的Midea”的空調,實付3075元,但收到的商品品牌標識為“Meide”。王某某將銷售商某電子公司和平臺公司一并起訴,要求十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銷售商某電子公司知假售假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平臺公司,法院指出,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非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平臺已經對涉案店鋪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進行了審查和公示,盡到了合理審查、注意及信息披露義務,且沒有證據證明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售假而未采取措施。因此,平臺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平臺存在過錯,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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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需承擔終極責任
假貨的源頭在于生產。因此,法律在追究銷售者責任的同時,也賦予了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索賠的權利。《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也賦予了消費者在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受損時,向生產者或經營者索賠的選擇權。
案例:銷售者劉某從某貿易公司進貨“冬蟲夏草酒”并在網店銷售,消費者購買后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劉某向消費者進行了賠償。隨后,劉某向法院起訴貿易公司以及實際生產者胡某追償。法院審理后判決,貿易公司作為供貨方,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實際生產者胡某則與貿易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法院也指出,劉某作為銷售者,未對產品合格證明等進行合理審查,存在重大過失,需自行承擔30%的責任。這個案例揭示了多層銷售關系中的責任傳導:消費者可以起訴直接賣家,賣家賠償后,如果假貨責任在于上游供貨商或生產者,其有權依法進行追償,最終的責任往往落腳于制假售假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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